九评三退

燕云:论中共党员的个体刑事责任

【大纪元2011年03月27日讯】在三退运动普及的过程中,有很多中共的党徒抱有侥幸心态,最典型的心态是:“天塌下来有胡锦涛顶着,和我有什么关系?我又没有参与六四屠杀和活摘器官,为什么非要我三退?”那真的是这样吗?那我们就从法学的角度,来探讨一下中共党员的个体刑事责任,以及三退能给中共的普通党徒带来的正面作用。

一 从大陆《刑法》看中共党员的角色及量刑

中共历次政治运动,是至上而下的一个系统施行的。每次运动是一个集体行为,是中共集体对人民施行的犯罪。虽然1949年以后,大陆制定有《宪法》及《刑法》,但这只是冠冕堂皇的摆设,中共这个没有在中国任何机构注册过的组织,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以中共党魁为首,带领所有党徒进行着反《宪法》及《刑法》的恶性犯罪活动。

首先,中共对中国人民的历次犯罪活动,是中共系统对民众的共同犯罪。符合《刑法》对“共同犯罪”特征的定义。因此,中共组织用法律的角度来定性,完全是一个大型的犯罪团伙。因此,自愿主动加入中共及各附属组织的行为,从法学的角度来衡量,就已经构成犯罪。好比有人加入了土匪恶霸组织,却以自己从未亲自做过杀人放火的事情为由证明自己的清白?合理吗?你加入了土匪恶霸组织就已经是土匪了,有何清白可谈?

引用当今大陆《刑法》第二章第三节对《共同犯罪》的定义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法律中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个体所承担犯罪责任的界定,只有主犯与从犯、主动和被胁迫之分,只要你是这个犯罪集团的成员,就必须为这个犯罪集团所实施过的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唯一能够影响量刑结果的因素,就是要有证据证明这个犯罪集团的某个个体是非自愿、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在这样的证据下,量刑就会有所减轻。

“天塌下来由胡锦涛顶”的想法,无疑是非常愚蠢的。历史也无数次的证明,不管某个集团多么飞扬跋扈、为恶多端,被清算的时候,犯罪集团的头目的死活丝毫影响不了对其它协犯的惩罚。希特勒早已死去,但是国际社会对纳粹及其成员罪行的清算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到现在还在继续。

二 从大陆刑法看中共所犯下的罪行

1、中共卖国 危害国家安全罪

从毛泽东与前苏联签订条约出卖东北权益,到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将相当于40多个台湾的面积出卖给俄罗斯,再到胡锦涛将黑瞎子岛签给俄罗斯,再到所谓的对钓鱼岛“共同开发”,均系谓反了刑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残害民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从中共文革、反右、六四屠杀、到镇压法轮功,中共犯下了滔天罪行。中共集团一方面用莫须有的罪名诽谤民众,一方面直接违反《宪法》和《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民众施以各种惨无人道的迫害手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中饱私囊 侵犯财产罪、金融诈骗罪

大陆的股市房价,无一不受中共的操纵。2008年,股市崩盘,无数民众倾家荡产,痛苦回忆至今历历在目。中共各级组织在近年更是为了卖地变现,不惜对民众的私产施行野蛮的抢劫行为,被逼自焚案不断发生,强拆致死、致伤不计其数。其罪行直接违反了刑法之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对中共成员的量刑

理性的对中共成员进行量刑,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中共成员必须为中共集团向国家和人民犯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罪、危害公民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财产罪承担所有的刑事责任,中共党徒的下场无疑是重者死刑、轻者终身监禁。

三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共党徒的反人类罪行

危害人类罪,即“反人类罪”,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而系统的针对平民的攻击中,实施的杀戮、奴役、强奸等行为。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号决议“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这个决议今天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是纽伦堡法庭的基础。其第二条定义种族灭绝的行为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杀害该团体之分子。

致使该团体之分子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之生育。

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

大陆自1983年起,签署了CPPCG条约,意味着中国大陆的任何及其组织成员,只要犯下了反人类罪,则必然在全球范围内遭到司法起诉,直到得到法律的严惩。

毫无疑问,用大陆的《刑法》,确实对如中共六四屠城、对藏、维民众集体屠杀、对法轮功团体群体灭绝的罪行定性过轻,这些罪行已经远远超出一般的杀人罪、侵犯人身权利罪,而是彻底的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相信随着中共恶行被国际社会更大范围的曝光,中共集团及其成员的审判和定罪议题,也必将成为一个世界话题,届时就是大面积审判中共各级党徒的开始。

四 主动三退才能成为衡量是否被中共胁迫的唯一证据

时至今日,全世界认可的认定民众主动三退的唯一平台,就是大纪元的退党网站。大纪元的退党服务在全球具有媒体公信力。日后审判中共之时,主动三退者所持有的唯一退党编号也必然成为衡量其人是否主动跟随中共犯罪抑或受中共胁迫的唯一判断证据。因此,中共党徒唯一的出路,就是主动三退,不做中共的陪葬品。相信“天塌下来胡锦涛顶”的人,必然糊里糊涂成为中共的替罪羔羊。当今天下,灭中共,扬道义已成为时代主流,并有神石开示“中国共产党亡”以做印证。希望行恶的中共党徒,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对民众的犯罪行为,改恶从善,三退自保;更希望无辜的被迫加入中共的民众,早早声明退出,绝不加入中共犯罪组织有辱人格、祖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