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奖励增设停车位 开放供众付费使用

【大纪元2011年07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彭瑞兰台湾新竹报导)内政部修正通过“建筑技术规则”,从100年7月2日起,根据奖励增设停车空间所增加的停车位,恐将不得直接销售给住户,而应依停车场法规定申请停车场登记证,开放供不特定公众使用付费停车。

这项规定间接影响建筑物成本,6月30日相关规则在内政部网站公告后,7月1日一天内,县府建管科就收到20几件建案挂号,盼能赶搭未班车。

工务处长范万钊指出,因应监察院对于停车空间奖励之合法性原则,为加强奖励增设之停车空间开放供不特定的公众使用,内政部100年6月30日并函颁“建筑物增设停车空间供公众使用鼓励原则”,请地方政府据以检讨修正其建筑物增设停车空间鼓励要点,导正给予容积奖励的增设停车空间。

废止原于84年10月3日所作有关奖励增设停车位供公众使用,其“所有权人亦应排除于公众之外”之解释。也就是说,从100年7月2日起,建案因奖励增设停车位增加的停车格,将不得直接出售给住户,而是需回归停车场法,提供一般民众付费停车。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于废止该解释之命令生效日前,地方政府已受理之建造执照申请案,及都市更新事业计划于生效日前,已报核并符合都市更新条例规定适用报核之日法令之都市更新案,其奖励增设停车空间之使用仍得依该解释办理。

据了解,政府增加容积、奖励增设停车位的初衷是增加停车位给一般民众使用,“所有权人亦应排除于公众之外”的解释,让建商把增设的停车卖给住户。未来回归停车场法之后,外人、外车就可以进入社区的停车场,假始建商选择不用奖励增设停车场的优惠,容积不得增加外,增盖法定停车位势必增加成本,对建商、购屋者都将造成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