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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国税局:大厦停车位对外出租应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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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五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大厦管理委员会如将大厦停车位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并依出租事实缴纳营业税。

国税局表示,停车场对外营业,计次或计时收费,或提供停车位供他人定期停车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第3条第 2项规定,是属于销售劳务范围,应依同法第28条规定办妥营业登记并依法课征营业税。

国税局指出,大厦管理委员会在将停车位对外出租前,应依上述规定向所属国税局分局、稽征所申请营业登记,并依出租事实缴纳营业税,否则将依同法第51条规定处以罚锾并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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