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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指定受益人 留意税负规定

【大纪元12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田裕斌台北16日电)时下“靠爸族”、“啃老族”愈来愈多,还本型寿险受到青睐,寿险业者提醒,要保人、受益人的设定及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领取金额,可能产生赠与税,需注意。

中国人寿副总经理洪祝瑞表示,还本型寿险因为具有逐年领取生存保险金或未来可领取一笔满期保险金的特色,除了拥有寿险保障外,还可做为儿女在不同阶段求学或成家的资金来源,这几年颇受市场青睐。

不过,若投保此类保单,需留意有关要保人、受益人的设定与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领取金额,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会有赠与税的问题,父母在投保前需详加了解并估算可能的税负支出,确保符合未来的资金需求。

洪祝瑞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假设要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因为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的给付并没有赠与的行为,不会有赠与税的问题;但若是受益人并非要保人时,也就是要保人缴保险费、受益人领生存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就可能会有赠与税的问题,只要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当年度总额超过新台币220万元,就可能需要缴纳赠与税。

举例而言,以父亲为要保人、5岁的儿子为被保险人与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保险金额180万元计算,每年缴交保费经转账费率调整后近68万元,第3年起每年可领取4万元生存保险金与第12年时生存保险金加计满期保险金约211万元,因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都在每年220万的赠与免税额度内,不会有赠与税产生。

但如果保额提高至190万元,每年缴交保费经转账费率调整后约71万元,第3年起每年可领取4万2750元生存保险金,第12年时当年度生存保险金加计满期保险金超过222万元,因当年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总额超过220万的免税额度,超过部分就必须要缴纳赠与税。

寿险业者提醒,若以儿子同时为要保人与相关保险金受益人,在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的给付部分则没有赠与税的问题,但需注意如所缴保险费来源仍为父母时,当年度父母帮其所缴的保险费总金额若大于 220万元时也会产生赠与税。

寿险业者说,保户不妨在过年前检视一下保单,如果生存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与要保人为不同一人,可能会有相关的税负问题,若有相关的问题需要咨询,不妨进一步寻求保险业务人员协助,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