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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司机案 倾向重伤罪侦结

【大纪元2月10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0日电)台北地检署侦办艺人Makiyo与日籍友人友寄隆辉涉殴伤计程车司机案,检方已先后讯问完被告、相关证人与被害人,证物已逐渐蒐齐,证据显示被告应有重伤罪犯意,全案不排除下周侦结起诉。

经过检警连日调查,还原2月2日深夜案发当天大致轮廓。当天Makiyo与女艺人“ㄚ子”曾琼慧、“湘莹”王湘莹、友寄隆辉4人,搭乘林姓司机的计程车时,疑因未配合后座系安全带,与司机发生争执。

专案人员根据目击全案的其他计程车司机证词、行车纪录器及相关监视画面,初步研判友寄隆辉涉嫌动手殴打司机,过肩摔、猛踹被害人头部,有女艺人则疑涉补踢被害人,过程也疑喊出“揍他”等语。目前友寄与Makiyo已被列重伤罪被告;ㄚ子、湘莹则涉伪证。

法界人士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民国55年台上字第1703号判决指出,使人受重伤与普通伤害的区别,应以加害时有无致人重伤的“故意”为判断。纵然被害人伤势已好转,伤势也未导致器官机能毁败,但友寄猛踹被害人要害的头部,已具重伤罪的故意。

若Makiyo被证明在打人过程中不但说“揍他”,还参与补踹,因构成犯意联络,恐构成重伤害罪的共同正犯。依据刑法第278条,重伤罪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湘莹与ㄚ子原是证人,因供述前后不同,又出现关键画面,被改列伪证罪被告。由于伪证罪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被判刑6个月以下,也只能易服社会劳动,不得易科罚金。

检方人士表示,由于传唤与搜证大致齐备,加上案情并不复杂,只需确认加害与被害人是否会达成和解,作为论罪量刑参考,全案会加快脚步,不排除最快下周侦结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