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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太岁非捐赠 台国税局: 不能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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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2日电)过年有许多信众到寺庙安太岁或点光明灯,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庙方开的收据能否以“捐赠”列举扣除?国税局答案是,不能,因为庙方有提供服务,不算无偿捐赠。

当太岁运行到某个生肖位置,这个生肖及相对生肖就称“犯太岁”。民间习俗认为“犯太岁”容易诸事不顺,因此在农历新的一年开始,“犯太岁”民众会到寺庙“安太岁”,希望新年平安顺利。

有民众过年带家人到寺庙安太岁和点光明灯,这几天问国税局,庙方开的收据能不能当成捐赠列举扣除。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捐赠给政府机关或符合所得税法第11条第4项规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可列举扣除,立法意旨在鼓励民众多行善。

国税局指出,但是到寺庙点光明灯或安太岁等支出,寺庙有提供服务,属于提供劳务的对价,并非完全无偿的捐赠,不能适用列举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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