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界千人反对版权恶法

“网络23条”先立法后咨询 网民担忧会威胁“二次创作”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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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关式明香港报导)《2011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将于5月9日在立法会二读,一旦获得通过,被视为损害版权人权利的二次创作包括“恶搞”,将来有机会被刑事起诉。文化艺术界及网民对有关修订群起反对,视之为是创作人头上的一把利刀,威胁香港创作自由。4月26日,近千名文化艺术界人士联署声明,强烈反对修订草案,要求立即搁置。

据新修订的草案,包括广义的文学、戏剧、音乐、建筑、雕塑、摄影、影片、广播、平面设计、电脑程式、声音纪录及艺术作品等创作,如果证实损害版权拥有人权利,便须负上刑事责任,政府可以直接检控。

港府跳过创作人直接检控

香港文艺界人士对政府强推法案纷纷表示强烈反对。声明称:“修订条例一经通过,成为刑事罚则后,政府可以跳过版权持有人,直接检控二次创作,严重威胁创作自由,文字狱、图像狱、白色恐怖势成为所有创作人的梦魇。”

声明强调,版权利益是版权持有人的事,政府如此提高姿态越俎代庖,过程中又从未以知识为本、就事论事地做过持平的研究,令人怀疑政府利用版权法做政治检控。创作要自主,讽刺无罪,他们要求政府立即豁免二次创作。

文化艺术界要求政府必须正视网络文化,尊重知识分享。声明提到,政府不应把版权持有人向公众发布的权利延伸至任何新电子传送科技,例如“点对点 ”(P2P)和社会性媒体等交流分享空间。衍生、转化、重组、上载分享已成为今天网络分享文化重要一环,甚至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香港政府应马上重新保障“共享创意”、GNU通用公共授权条款等开放式版权授权条款的使用者,而不是倾斜保障财团及大型机构,以免成为国际笑话。

从事行为艺术的蔡芷筠表示,当局必须真正向文化艺术界咨询,不需急于修订。她指出,香港一直欠缺有效法例去保障文化艺术创作人的权益,今次的版权条例修订草案就能凸显问题所在,证明香港的文化政策仍然很落后。

从事文学创作的洪晓娴认为,因为作品之间的流动可激发多方面的创意,作品之间的影响一直存在,坚守真正创作的自由很重要,不宜妄加规管。

文化艺术界表示,创作应有表达的自由及共享的价值,建议政府重新建立更公平的版权条例修订,不应单方面向版权持有人倾斜,更不应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署闭门造车。他们要求政府立即搁置修订草案,并作广泛咨询,正视文艺界的专业声音。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释疑

就近日有报导指,一切网上分享活动都会变成非法。商经局发言人澄清,超链接本身也不属版权作品,因此“条例禁绝一切网上分享活动”的讲法并不正确的。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称,市民纯粹透过社交网站分享超链接,而并非有关网上材料的上载者,并不构成向公众传播,并未触犯修订中的版权条例草案中的规定。发言人补充,《条例草案》并无任何针对二次创作的条文,在现行《版权条例》下不属侵权的二次创作,在《条例草案》下亦不构成侵权,因此,网上表达自由的空间并不会因修例而受影响。

发言人又指,由于豁免二次创作版权,可能实质改变版权拥有人,与使用者权益之间的平衡点,当局会在完成今次修例后,再作研究,包括咨询持份者及参考其他普通法国家的处理手法。
*先立法再咨询 网民不安
立法会下月表决《版权(修订)条例》,网民担心网上恶搞将来要负刑责。政府拒绝完全豁免恶搞,称法例不是针对“二次创作”,会待条例通过后再咨询公众。

在泛民内负责与政府磋商的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就表示苏锦梁的讲法不可信,因为如条例内未引入任何对二次创作的保障,网民仍然有很大机会误堕法网。他会提出新修正案,要求完全豁免二次创作。

近年流行的二次创作俗称“恶搞”,为现有作品再添新意,有诙谐之作,也有讽刺时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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