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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女友屋与店 男子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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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10日电)解姓男子住在吴姓女友住宅,去年与女友发生争执,饮酒后在客厅放火逃离;8月还到吴女经营服饰店放火,都因消防队灌救未延烧扩大。台中地院依公共危险罪,判解男徒刑4年。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43岁的解男与吴姓女子为男女朋友,同居在吴女位于台中市河南路的大楼住宅。

去年5月,解男与女友因细故争执,解男一再打电话要求经营服饰店的吴女返家,因吴女拒听电话而心生不满。他在住处饮酒后,竟以打火机点燃报纸,引燃沙发等处,放火后离开现场。案经管理员发现报警,消防队及时前往灌救,控制火势。

去年8月,解男因吴女要协议分手,情绪失控而于晚间毁损吴女经营的服饰店柜台物品,经吴女报案处理,并收回租屋处钥匙后,躲避友人住处,不愿与解男见面。

解男竟找锁匠私自打开吴女服饰店铁门,进入以打火机点燃展售衣物等物放火,经管理员发现火灾报警,消防队及时前往灌救控制火势,而未扩大延烧。

解男2度放火,所幸消防人员及时抢救,发生火灾建物的主体结构未达烧毁及丧失居住功能的程度,台中地院以解男放火烧毁供人使用中住宅未遂等罪,判处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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