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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照违约 8月起限期不改开罚

【大纪元7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8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今天公布养护(长期照护)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8月施行,全台机构半年内需与家属换约,违反规定事项限期不改正,最高罚新台币15万元。

消保处今天召开“养护(长期照护)的管理将有约可循”记者会。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养护(长期照护)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及修正其四种范本(修正草案)”将于近期公布,修正内容有7大重点。

包括:一、养护机构应于适当明显处揭示立案证书及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证明文件。二、应公开揭示收取保证金、膳食费、照顾费等收费标准及菜单内容等资讯。三、为免受照顾者跌倒或伤及他人所做约束保护,机构要征得消费者同意,并要经医师或护理人员评估。

四、紧急事故必须处理及通知联络者。五、契约终止后,若受照顾者被直系血亲等遗弃,机构必须通报社会处,做紧急安置,相关费用地方政府先支付,再向家属求偿。

六、不得约定住民发生急、重、伤病、死亡或其他紧急事故等情事,与养护机构无关的文字。七、不得约定消费者迁出养护处所后所遗留的物品,养护机构得任意处置。

与会的内政部社会司老人福利机构辅导科科长陈美蕙指出,相关范本于民国94年就已公布施行,但内容没有法律拘束力;96年老人福利法公布施行后,才强制规范机构需与家属签约,未签约被查核发现,限期1个月内补签,否则罚3万到15万元。

她说,上述新草案将于8月公布施行,强化记载与不得记载事项的法律效力,只要机构违反上述事项,都将限期1个月改正,不改正可罚3万到15万元;另机构之前与家属签的契约,也要在公布施行后6个月内换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