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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照医疗费 台大法官:合法医院开立皆可扣除

【大纪元2012年07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长照医疗费用非公立医院或健保的特约医疗院、所开立之收据,同样可纳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额,予以扣除,大法官释字701号解释,医疗资源分配及医疗院所分布局限,其他合法医疗院所就医所支付之医药费不得列举扣除,有违宪法平等原则。

701号释宪原自于曹姓民众,因申报综所税,列报受其扶养、需长期照护亲属的医药费为列举扣除额,计68 万余元。其中46万被北区国税局依非所规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据而剔除,不准扣除。曹先生申请复查,仅2万予以通过,之后行政诉讼失败后,曹先生认为不符宪法平等原则,向司法院声请解释。

大法官认定理由有三:第一,因医疗资源分配及医疗院所分布局限,长期照护者至其他合法医疗院所就医所支付的医药费,无法列举扣除,影响宪法对生存权的平等保障。

再者,受长期照护者因医疗所生费用,属于维持生存必需支出,不应因支付在规定之外的其他合法医疗院所而有差异。

第三,“指定”医疗院所对防止浮报或规避税负的效果并不显着,却对受长期照护者之生存权有重大不利影响,不合宪法保障生存权之意旨,是其差别待遇的手段与目的间欠缺实质关联,不符宪法平等原则。

(责任编辑: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