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要闻

拿钱有无办事 台前交通部长定罪关键

【大纪元12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4日电)前交通部长郭瑶琪被控收贿遭判刑8年定谳。法界人士表示,一、二审认定她有拿钱、没办事,才判无罪,但更一、更二审认定她有拿钱、有办事,改判有罪。

郭瑶琪今天在律师陪同下,到台湾高等法院声请再审。她除重申证人李宗贤陈述前后不一,拿几个茶罐都说不清楚,也说发监之日就是她绝食抗议的开始。

全案缘于南仁湖集团为抢标台北车站大楼整建营运及商场租标案,南仁湖集团负责人李清波于民国95年间,指示儿子李宗贤将2万美元装入茶叶罐,交给郭瑶琪。郭瑶琪收受贿款后,在交通部部务会报中对招标案表达关切,遭检方起诉贪污。

郭瑶琪一、二审均获判无罪,直到更一审逆转遭判刑8年,更二审也判她8年,最高法院于12月5日驳回上诉,维持更二审判决确定。

法界人士指出,检方和历审合议庭都认定,李清波为请郭瑶琪协助取得标案,指示儿子把2万美元装进茶叶罐,送到部长职务宿舍交给郭瑶琪,郭瑶琪也收受这笔钱,相同事实基础,不同合议庭法官看法两极,主要还是在收钱有无对价的认定。

法界人士说,一审及二审认为,虽然交通部长对台铁局有指挥、监督职权,但郭瑶琪对台北车站商场标租案没有任何“具体指示”,且南仁湖公司也没有投标,所以没有对价,不构成贪污。

但更一审认为郭瑶琪收钱后,明知南仁湖公司有意投标,便利用部长职务指示机要秘书探询台铁局代理局长何煖轩,且在部务会报中指示台铁局应检讨标案,南仁湖最后虽没投标,但郭收钱已构成对价。更二审与最高法院驳回上诉,都维持相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