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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土污改善不周 环署: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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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5日电)监委调查“国内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改善及防治情形”指称环保署改善农田污染效能低。环保署对此回应,尊重监委调查报告。

一般农田遭污染样态大致可分为非法弃置及周围工厂灌排污染,相关主管机关权责包含内政部主管区域计划,经济部主管不当污染厂址,农田水利会办理灌溉用水水质监测,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则是监督农田遭污染后的开罚及整治作为。

监察院财政及经济委员会通过监察委员程仁宏、杨美铃调查报告指出,环保署补助地方政府办理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改善计划,未尽职责及效能过低;农委会辅导农田水利会办理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农粮署农作物监测管制等执行情形未尽周妥,均有违失,要求行政院检讨改进。

环保署对此说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从民国89年公布施行,一开始土污法锁定“污染行为人”,即确有非法排放行为处分或逮到现行犯才可开罚,后因遭污染地多为零星或难以掌握证据,不仅难认定污染行为也难确认“污染行为人”实际做出开罚,污染农地权责由环保署整治,进而造成支应金额庞大。

为了周延污染行为责任归属,环保署于99年增修土污法,开始针对“潜在污染责任人”求偿,加强“污染土地关系人”责任:对于合法排放工厂、未善尽监督责任的农田水利会等关系人追究求偿责任。但此举也进而使得权责主管机关长期来,不主动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原因之一。

对于监察院所做报告,环保署表示,予以尊重。并说明,从89年以来需整治农地约有3000笔,已有2000多笔农地完成整治。至今年8月31日止,土壤污染经公告列管场址中,有129笔完全未进行改善者,主因为零星土地,整治成本与现况使用评估难衡平(例如现况已不做农地使用或整治成本高且未确认污染行为人及关系人)及仍有发包工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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