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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拟修法 退休金资遣费优先清偿

【大纪元1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6日电)劳委会今天说,为加强保障劳工工资、退休金及资遣费,已研提修正劳基法,拟将工资、退休金及资遣费等债权优先受清偿顺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说明,已研提修正劳动基准法第28条等条文,拟将劳工工资、退休金及资遣费等债权优先受清偿顺位与第一次序担保物权同;其未受分配清偿的债权,仍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

依现行规定,劳工本于劳动契约所遭积欠工资债权未满6个月,有最优先受清偿之权。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认为,以近年关厂歇业实例,雇主资产除抵押物外,几无所剩,劳工工资空有优于一切普通债权的最优先受清偿权也很难获得清偿,更遑论退休金及资遣费,因此显见现行规定的保障不足。

劳委劳动条件处说明,现行积欠工资垫偿基金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垫偿雇主因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积欠劳工6个月未获清偿的工资,如果将基金垫偿范围扩及资遣费与退休金,依现行提缴费率,恐怕无法负荷庞大的积欠资遣费及退休金,势必需要大幅提高提缴费率。

此外,劳动条件处表示,如果将雇主应给付的退休金及资遣费,义务完全转嫁给垫偿基金支付,怕会衍生出合法雇主负担不法雇主的责任,恐会扩大道德风险。

劳委会认为,考量提升劳工债权优先顺位与第一次序的担保物权相同,已可保障绝大多数劳工债权。在权衡劳雇权益衡平前提下,不宜将雇主积欠的退休金或资遣费纳入垫偿。

劳委会表示,这次修法同时修正劳基法第56条,增加雇主应于年度终时,检视其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提拨状况。如果有不足额情形,应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提拨。雇主如果不依法给付劳工退休金或资遣费,将课予刑责,以确保劳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