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新闻

“新”证据敲开已关闭政庇案

【大纪元2013年05月08日讯】本期分享的两个判例,中国公民陈晋的政治庇护申请获得重开,因为他提交了非常有价值的证据,而且,第二巡回法庭发现了陈晋呈交的证据背后的故事。已关闭的政治庇护案件,需要非常过硬的证据才能重开。证据要“新”,“新”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上一次听证时没有办法获得的证据,另一类则是在上一次听证以后发生的证据。此外,证据还要具有实质意义。另外一个案件是关于212(i)豁免申请的条件,与美国公民结婚并不能清除所有获得身份的障碍。

中国公民政庇案获重开

上诉人:Jin Chen

应诉人:Eric H. Holder(司法部长)

案件编号:10-3520-ag,Chen v. Holder

陈晋(Jin Chen,音译)是中国公民,他以一胎化为由提出政治庇护申请,2008年1月22日移民法官拒绝了他的难民申请,他上诉到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到2009年11月13日确认了移民法官的裁决。陈晋认为,因为自己曾经受到过迫害,而且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中国将会被强制节育,因此,将案件上诉到第二巡回法庭。

陈晋的申请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请移民上诉委员会重新考虑对他的裁决,二是要求重开案件。

对于重新考虑裁决的申请,巡回法庭注意到,陈晋在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时,提出了两点理由:

一是中国政府在他强迫他的妻子“上环”,他也向计划生育官员抗议过,所以他受到迫害是既成事实。

二是他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如果回国将会受到迫害,因为他相信自己将会被强制节育。

巡回法庭认为,陈晋向上诉委员会提起诉讼时,使用的理由与向移民法庭上诉时的理由相同,而法律规定,如果上诉委员会要对某一个难民申请裁决进行重新考虑时,当事人必须能够提交新的证据,这些证据非常重要而且在上一次申请时还没有获得。所以巡回法庭认为,因为陈晋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所以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他重新考虑的申请是合理的,并没有滥用自由裁量权。

对于重开案件的申请,巡回法庭认为,移民上诉委员会确有不当之处。首先,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陈晋新提供的文件是不是“新”的,因为这些文件的时间是在裁决之前1年以上。巡回法庭认为,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这一看法是错误的,证据是否“新”的取决于在移民法庭听证时是否可获得。而且,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实际上,所有新文件中的信息,都发生在听证之前,因此应该在听证的时候呈交给移民法官”,巡回法庭发现,移民上诉委员会的这一判断也是错的。因为新的文件(根据法庭文件,应该是陈晋的父亲和妻子写来的信)中,包括了10名中国政府官员在2008年2月黄历新年时抄了陈晋的家,新年以后中国政府加剧了寻找陈晋的妻子,以及中国政府在2008年3月3日发布的计划生育通知书和2008年4月14日的传唤。这些事件都发生在移民法官听证之后,因此,这些证据都是新的。其次,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陈晋没有在案件搁置期间提交重新审议的申请。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要提交,想要重新开案的,并没有时间限制。第三,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即使是陈晋提供的证据是可靠的,这也不是新的、重要证据,不足以重要开案。巡回法庭认为,移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考虑陈晋提交的新证据中所包含的事实和政治含义,也没有对新证据中的事实进行讨论。

其中的第三点,显示了第二巡回法庭非常仔细分析了陈晋提交的证据。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如果陈晋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那么可以表明:在陈晋的妻子生了第二个孩子以后,她一直在躲藏中过活,她在2008年黄历新年到自己的公公家里,当时的日期应该是在2008年2月6日(西历),在她离开之后,10名政府官员抄了陈晋父亲的家,这个时间正是中国的重要假期,政府官员在搜查这一对夫妇。之后,当地计划生育官员在2008年3月3日要求陈晋出庭,否则要承担一切后果。在陈晋没有回应之后,福州公安局在2008年4月14日发出传票,要求陈晋在4月28日到当地警察局。这表明,在移民法官听证之后,中国政府加强了对陈晋的搜查。

因此,第二巡回法庭建议移民上诉委员会重开此案,考虑陈晋提交的新证据,再决定他是否有足够的证据相信回国后会受到迫害。第二巡回法庭同时注意到,移民法官判断陈晋是一个可信的人,如果他能提供可信的证据,就可以证明他回国后可能受到迫害。陈晋的上诉被批准,移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被部分肯定、部分推翻,案件被发回重审。

212(i)豁免须证明“极度困境”

上诉人:Paulin Shabaj

应诉人:Eric H. Holder(司法部长)

案件编号:12-703,Shabaj v. Holder

裁决时间:2013年4月25日

沙巴杰(Paulin Shabaj,音译)是阿尔巴尼亚公民,2000年11月持假意大利护照进入美国,根据美国和意大利两国协议,持意大利护照者可以免签证在美国最长呆90天。沙巴杰在入境时被抓,他向移民法官提出难民申请,但没有获得批准。正当沙巴杰在申请难民时,他和一个美国公民结婚了,公民和移民服务局(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简称CIS)认为他的婚姻是真实的,所以批准了沙巴杰太太提出的亲属移民申请(I-130表),以I-130表为基础,沙巴杰可以提出身份调整申请。但是,因为沙巴杰曾经在入境时欺诈,所以他必须申请准许入境的豁免申请(212(i)豁免)。根据212(i)豁免,如果拒绝申请移民的外国人入境,将会导致申请人的配偶或父母(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带来极度困境,那么司法部长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批准这一豁免。

沙巴杰分别在2007年2月和2009年1月提出两次申请,申请在禁止入境的豁免,并在美国调整身份。2011年5月2日,公民和移民服务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简称AAO)拒绝了沙巴杰的申请,因为“沙巴杰无法证明如果他被递解出境,他的美国公民配偶将会遭受极度困境”。在被拒绝之后,沙巴杰在2011年7月14日在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民和移民服务局拒绝他的212(i)豁免申请是不合法的。纽约南区法院发布命令,同意政府提出的取消此案的提议,因为南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司法权。根据法律(8 U.S.C. § 1182(i)(2)),“在豁免的问题上,任何法庭无权评估司法部长的决定或行动”,除非申诉人认为司法部长的决定涉及到违宪。

期间,国土安全部在2009年1月26日发布了递解令,2011年8月,沙巴杰同意买机票离开美国,但不久他获得了行停留许可(到2012年3月30日),在行政停留许可到期后,沙巴杰买好机票并在2012年4月28日离开了美国。

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南区法院认为自己对此案没有司法权,第二巡回法庭认同了这一看法,因此拒绝了沙巴杰的上诉,确认了南区法院的裁决。◇

(责任编辑: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