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新闻

福特公司告国税局欠息超4亿

地区法院不同意 高院驳回重审

【大纪元2014年01月01日讯】(纽约编译报导)根据美国法典6611(a)款,如果纳税人超额纳税,他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超额部分的利息,利息是从超额支付那一天开始算的,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超额支付的日期是如何确定的。

国税局通知福特汽车公司,在1983到1989年间福特公司少付了税。接到通知以后,福特公司先后存入国税局账号8.75亿元。在确定福特欠税的额度之前,这些钱被停止付利息。不过,国税局最后发现福特公司没有欠税,相反,在1983年到1989年间福特公司其实是多付了税。福特公司因此要求国税局把存入国税局账号的钱视为提前付税,并要求国税局支付利息。国税局也同意要支付利息,但对于计息开始日期有不同的意见,因为6611(a)款并没有明确计息开始日的确定方法。福特公司和国税局各持一方,福特公司认为,认为计息日应该从第一笔存款存入国税局账号开始。而国税局则认为,计息日应该从福特要求将存款视为税金开始计算。根据福特公司坚持的计算方法,国税局共欠福特公司4.45亿元的利息。法庭文件没有显示国税局的计算结果。

2008年7月10日,福特公司将国税局告上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和第六巡回法庭都同意按照国税局的计算办法。福特公司请求联邦最高法院调卷令,认为第六巡回法庭无权将美国法典6611款固化(原条款没有规定计息开始日确定方法),福特公司认为,第六巡回法庭应当根据法典28章1346条来确定政府的豁免权。但是政府认为,1346(a)(1)款不适用此案,应当参照28章1491(a)款确定政府的豁免权。

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调卷令,并驳回第六巡回法庭的裁决。在法庭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特别提出了两点:1)政府方同意由更低一级法院来裁定,但是,如果政府方提出的适用法律(美国法典第1491条)是正确的,那么此案应当由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来审理。2)第六巡回法庭需要考虑后果,以确定把6611条固化是否合适。

案件名:福特汽车公司诉美国(Ford Motor Company v. United States)

案件编号:No. 13-11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12月2日裁决

(责任编辑: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