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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务机关错发薪给 负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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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0日电)部分公务机关长期发错公务员薪给多年后才发现错误,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表示,如果公务人员受益时,没有使用恶意的手段导致机关发错薪给,机关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保训会指出,有一名公务员从民国87年开始担任区公所民政课法制职系课员,支领法制加给。

不过区公所一直到102年才发现该公务员不具有法制类科考试及格资格,不符合领取法制加给的条件,因此向他追缴从87年至102年共16年的法制加给,金额达新台币约127万元。

这名公务员平时工作表现正常,并没有使用诈欺、胁迫、贿赂等方法,或提供不正确资料,使行政机关发错法制加给,也没有明知支领法制加给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形,保训会认为受益人和机关都应该分担责任。

保训会指出,各公务机关惩处其所属人员因长期怠惰,导致公法上请求权时效罹于消灭,因而无法追回溢发的公帑违失责任的案例,亦维持机关的惩处,支持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保训会表示,建立追缴加给事件的审查基准,是依据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审查受益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如果受益人的信赖值得保护,对于超过5年以上的给付,即不予追缴。

如果受益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衡量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对于超过15年以上之给付,以不予追缴为宜。

保训会指出,这个审查基准已获得铨叙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的支持,拟具“各机关(构)学校追缴违法支给加给或其他金钱给付参考处理原则”,做为各机关追缴公务人员俸给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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