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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案例:申报搬家费?线路最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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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3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平多伦多编译报导)搬家时,如原住址和新工作地点之间距离比新住址和新工作地点之间距离长40公里以上 ,搬家费才可在报税时申报减税。本月月初的一个报税案例,主要针对这40公里该如何测量。

案例中的报税人,因新工作原因,于2012年8月左右从亚省Cochrane搬至卡尔加里,当年报税中认为自己有资格申报近1.7万元的搬家费。报税当事人和加拿大税局(CRA)对当事人新家和新工作地点之间的距离为15公里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原住址和新工作地点之间的距离上有分歧,税局认为是40公里,而报税人坚持认为是近60公里。

而2者坚持的距离差距,对于确定报税人是否有资格申报搬家费非常关键。如以税局意见为主,则其原住址和新工作地点之间距离比其新家和新工作地点之间的距离仅长25公里。税局认为,这一距离应以主要城市道路线路测量的近40公里为主,即以标准最短线路为主。

但纳税人认为,2012年报税年期间,其原住址和新工作地点之间的上下班路线一般情况下不会走这条城市路线,而是走绕城高速以避免城市道路沿线的轻轨施工导致的延误。而绕城调整路线长近60公里,新家距新工作地点之间近了45公里,因此完全有资格申报搬家费。

那么,这一距离到底是以城市路线还是以绕城高速线路来测量呢?

本文案例中,很显然城市线路比绕城高速要短,但城市线路上的道路施工是否真的导致大众平日通勤是否避开此线路?

法官裁决认为,由于《个税法》使用距离这一术语,那么距离一词完全可延伸,将施工过程中的线路排除。此外,如施工时间并未过度拖延,用城市线路来测量距离仍为正常。报税人提供证据显示,该城市线路上的延误从2010年开始,施工预计于2012年11月竣工,但法官认为,城市路线上的延误和绕行持续时间并不太长,用城市路线来测量原住址和新工作地点之间的距离并非有什么不妥,因此驳回报税人搬家减税申报。 ◇

责任编辑: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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