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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公务员免职追回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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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日电)台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务员惩戒法,增订公务员免除职务并可追回退职金的规定。

因前行政院新闻局秘书郭冠英任职新闻局期间提出辱台言论,遭监察院弹劾,停职期满后回任台湾省府,引发届龄退休可领高额月退争议,这次修法内容备受关注。

公务员惩戒处分,条文增列“免除职务”、“剥夺、减少退休金”、“罚款”3项。免除职务,免除现职,并不得再任为公务员。罚款金额在新台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条文增订,剥夺退休(职、伍)金,指剥夺受惩戒人离职前所有任职年资所计给的退休(职、伍)或其他离职给与;其已支领者,并应追回之。外界视这项修法为“郭冠英条款”。

但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调办事法官林欣蓉受访表示,法案虽三读通过,但郭冠英行为发生的时间点是旧法时期,因此,郭冠英或前营建署长叶世文都不适用新制。

司法院并提出所谓“屋顶条款”,条文规定,公务人员惩戒处分牵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合议庭认有必要时,得裁定于第一审刑事判决前,停止审理程序。现行规定,“得议决于刑事裁判确定前”,新制则不须要等到三审定谳。

司法院秘书长林锦芳表示,公务员惩戒法自民国74年5月修正后,30年来第一次大翻修,具有历史性意义,匡正公务员惩戒制度不合时宜的地方,并兼顾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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