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崇碧:江西省人命案关天无果

冉崇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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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7月12日讯】(致中央驻重灾区最高人民法院第17督导组张维庆组长的信)

尊敬的中央第17督导组张维庆组长:

201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遵照中央第17督导组的部属,在长春召开全国高级院长座谈会,周强院长在会上强调:“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正值全国各级法院纠正错案审监程序开始启动之际,特将2001“9.6”团伙杀人“命案”,当地公检法为袒护杀人首犯钟北京,只判钟潮洲一人,企图掩盖团伙杀人的定性事实。其案情提供如下,谨供中央第17督导组发现。

2001“9.16”团伙杀人“命案”错在哪?

其一、事实认定错误;
其二、“定性”错误;
其三、致人“命案”诉讼主体认定错误;
其四、司法程序错误;
其五、适用法律错误;
其六、尸检结论错误;
其七、尸体由当地公安擅自(非法)处理错误;
其八、致人“命案”首犯钟北京取保候审决定错误;
其九、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过低错误。

所谓事实认定错误,是指把首犯钟北京伙同胞弟钟潮洲和钟九江以及钟光浩等团伙的事实,竟然故意认定为钟潮洲一人所为。据此,与事实严重不符。第二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该起“三大刑”案件中,明知钟振林建房行为正当、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下,突然遭受外来暴力侵犯的法律真实,却故意歪曲为“对本案的发生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在斗殴中,双方都有伤害的故意”。按其歪理邪说的逻辑,不管发生什么“紧急避险”的险情,也不管发生什么不能预见的外来暴力侵犯,都不得采取应对措施和正当防卫,有人杀你,你就得等死,不准还击,还击就有过错,就是故意?这种混淆“罪”与“非罪”强盗司法的逻辑,实属罕见。

所谓“定性”错误,是指把“团伙”,定为“个犯”。该起“三大刑”命案于2001年9月16日发生,6年后的2007年5月24日首犯钟北京在受害人钟振林、王香秀夫妻的追诉下,被缉拿归案。对此,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对钟北京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2年量刑畸轻的(2007)会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虽然程序违法、量刑畸轻,但为2001“9.16”三大刑命案构成“团伙”定性的要件,提供了确凿的证据。

所谓致人“命案”诉讼主体认定错误,是指首犯钟北京,而不是钟潮洲。(2007)会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钟北京伙同其弟钟潮洲持械上门,施暴阻挠被害人钟振林家合法建房等犯罪事实”。据此,钟潮洲是本起“三大刑”案件的主犯。

所谓司法程序错误,其一是指作为终审本案的江西省高院原告人钟振林、王香秀不服原判所提出的上诉,应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决定不开庭审理,其程序违法;其二是指江西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对钟振林依法提出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均以“四不像”“不予再审”的驳回通知终结此案,有违审判监督程序,剥夺了再审申请人享有审判监督程序只有一次的权利;其三是指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其犯有“三大刑”的首犯钟北京畏罪潜逃6年后被捕归案,应依法重处。据此可见,会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会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实属超权审判,无疑量刑畸轻。

所谓适用法律错误,是指每起案件程序一旦违法,必然导致实体不公,适用法律定错无疑。

所谓尸检结论错误,是指负责该起“命案”尸检程序的会昌县公安局,对钟和生的尸体进行尸检后,在拒不告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随即擅自将尸体非法处置,犯有毁尸灭据之罪责,其目的,无疑是为该起“命案”的首犯钟北京开脱罪责而已。不管是从公安机关的毁尸灭据;还是决定错误的取保侯审;以及首犯钟北京的畏罪潜逃;连同6年后被迫归案的钟北京的畸轻判决等一系列涉及公检法的联体腐败共同渎职,合演了一台放纵杀人首犯,慢性杀害无权、无钱、无助的“三无”冤民的恶作剧,越来越破绽百出,形象成零!

所谓当地公安擅自非法处理尸体错误,是指死者钟和生的尸体至今不知去向?未经亲人验尸,既未争取家属意见,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字,受害人的尸体不翼而飞,其程序不但严重违法,而且剥夺了受害人依法享有合法处置尸体的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年青有为,才貌双全并前程似锦的我儿,其五腑六脏的器官被移植盗用之嫌疑。否则,必须把非法擅自处置尸体的事实经过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查清并披露社会。

所谓致人“命案”首犯钟北京取保候审决定错误,是指取保侯审的适用相对人,是对社会不能造成新的危害的轻微犯罪,而该起“三大刑”命案的首犯钟北京,已对社会造成人命关天的严重危害,不但不应该取保候审,而且必须羁押死囚监牢严加看守。

所谓附带民事赔偿标准过低错误,是指一起造成被害人全家共四口人“一死三伤”的悲残结局,附带民事赔偿仅仅2万元,天地良心?惨案发生后,受伤次子钟小勇背井离乡,不知去向?失子之痛的父母钟振林、王香秀为儿冤魂讨还公道,无奈按照法定程序和审级生不如死的在向最高审判殿堂申请再审,一诉就是多年。然而,沦为工具的法院,面对司法腐败透顶的顽疾污垢,在“三权”政府的强势干预下,以及受一夜暴富的既得利益集团的金钱诱惑等,才极不情愿地对该起“三大刑”命案的首犯钟北京潜逃6年后才逮捕归案,竟以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另案公诉,会昌县人民法院另行作出12年的畸轻判决。这种压级公诉,降级审判的畸形模式,凸显了权大于法就是中国特色的裸露。“合理诉求”在尾声

据上九项错误历历在目,且证据确实、充分。作为纠正错案的各级人民法院,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通过对本案的致信发现,如何纠?该不该纠?请予回应。

但必须说及的是,本案缺失一道严格有序地审判监督程序只有一次的机会。也就是说,本案完全符合再审立案的法定条件,通过立案再审,把迟到的司法公正依法还给本案再审申请人。

连如此悲愤彻骨的冤假错案发现不了,解决不了,何谈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何谈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统一?

此致
中央第17督导组张维庆组长

致信人:钟振林、王香秀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注:2001“9.16”命案精装本和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的(2007)会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后于2012年12月6日由乡党委王伟斌书记送至申请人钟振林家,一并附后。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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