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不得进口 海关加强边境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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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15日电)财政部关务署表示,依药事法和烟害防制法规定,电子烟不论是否含尼古丁都不能进口;但对于旅客携带少量自用电子烟的适法应用,正由卫生福利部研议中。

依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检验资料,超过八成电子烟(烟)含有尼古丁,更在电子烟(烟)补充液中验出甲醛和乙醛等有机溶剂或其他化学添加剂,长期使用恐危害人体健康,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

自98年3月起,卫福部将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烟)产品纳入药品管理,若未经核准擅自输入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违反药事法第20条或第22条,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关务署表示,未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烟),则由卫福部国民健康署(委由地方卫生局)查明有否违反烟害防制法第14条规定。依照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输入或贩卖烟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若这些产品违反烟害防制法情事,即责令退运。

关务署指出,今年上半年海关共查获电子烟(烟)等非法进口案件273案,大都是邮包和快递件,其中含电子烟(烟)5458支,烟油补充包3万422件;目前卫福部正研议旅客携带少量自用电子烟的适法应用,关务署将加强相关产品边境查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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