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评论

颜丹:对纳粹“零件”的审判昭示了什么?

【大纪元2015年07月26日讯】最近,一篇有关纳粹共犯遭到审判的网文可谓是重磅出击,将几十年来清算纳粹分子的典型案例细致而清晰的展现在世人面前,给读者们带来了不小的震撼。之所以称为“典型”,是因为这些案例无关乎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已遭到审判的纳粹军政首脑,而是与众多在纳粹集中营中担任一般职务的“服从者”有关;之所以感到无比震撼,则更是由于他们最终获得的审判结果并没有因为他们只是“服从者”而与主谋有所不同。

从1947年,波兰对第一拨奥斯维辛集中营的管理人员展开审判时起,那些自以为“只是在单纯的执行命令、无需为罪行负责”以及只被视为纳粹这部杀人机器上的“零件”的“服从者”便开始在接受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被正式认定,他们将无一例外的为自己的罪行负上法律责任。而此次审判的结果是,从负责人、守卫到司机的40名被告中,“有39名被判有罪,其中21人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而唯一被判无罪的是一名医生,理由是他拒绝执行上级指派的将一些符合“要求”的人送入毒气室处死的任务。由此可见,按照当时的司法标准,不拒绝便是服从;是凡对屠杀者服从的、为其工作的,无论双手是否沾染鲜血,无论直接或间接,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对纳粹“服从者”的这番界定及审判,相信大多数国家或民族都会表示认同。因此,继波兰审判之后,德国自己也紧随大势所趋,开始对以往疏于清算的奥斯维辛集中营管理人员进行审判。1963年,法兰克福审判主要针对的是集中营里负责看管犯人、进行甄别与讯问的22名中、下层军官。当所有被告都辩称自己“只是服从上级命令”时,法庭不但对此说法并不采纳,还根据德国刑法第211条中有关谋杀罪名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11人被判处谋杀、其中6人被判终身监禁,另外11人被判为“谋杀共犯”、入狱时间不等。

对于此次判决的结果,法庭给出的理由是:如果被告是出于服从上级命令而杀人,或者即便没有杀人,但因为服从了上级的命令,参与了集中营日常管理工作,就必须承担“谋杀共犯”的罪名。也就是说,虽然杀人不是他们自己的主观意愿,但他们的行为已促成了无辜的人被屠杀的结果,因此,尽管称不上“同谋”,但足以被视为“共犯”。

值得一提的是,法兰克福审判的疏而不漏不仅体现于此,而且还对那些施以酷刑者明确给出了司法上的界定。即使他们进行审讯、拷问的意愿并非来自上级的命令,但如果在此过程中,因主动使用酷刑而将人折磨致死,那么这些“并非服从上级者”仍被以“谋杀罪”论处。而实际的判决也都是不偏不倚、全然照此执行。道理很简单,是否听命于他人、是否知晓酷刑的轻重会造成怎样的后果,这些其实都不重要。根本在于,只要杀了人,就必须承担罪责。古人云“杀人偿命”的份量大抵就在于此。

从上述这些无论职位高低、所扮演的角色重要与否、无论是否出于主观意愿、故意为之,都会以杀人犯的罪名遭到刑囚或处决的真实案例中,我们已然清醒的认识到,参与纳粹的每一位成员都必须为自己对无辜者实施迫害的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不管是“杀人偿命”、“天网恢恢”,还是“善恶有报”,真理在世间的尽显从来不争早晚。

然而,不知这样的真理,能让多少工作在中共的“集中营”——劳教所、黑监狱、精神病院的管理人员深谙于心?若一一对应,也将无一例外的发现,那些对各种酷刑用起来得心应手的管教、狱警,那些专门负责打毒针、灌迷药的所谓“大夫”,那些不管门内发生着怎样的罪恶、只在门外站岗的看守,以及每一个主动或被动的为下令迫害的主谋、上级卖命的司机、志愿者、监听、监视、跟踪者,甚至那些将某些医院变身为实施“活摘”罪行的“集中营”的管理者和医生,都将不可回避、难以幸免的接受法律的制裁。

放眼过去,我们已看到纽伦堡的大审判不是梦幻,法兰克福的大审判也非虚拟或假设,那么,在不久的将来,针对所有听命于中共而参与了迫害异见人士以及法轮功信仰人士等无辜含冤者的中国“新纳粹”们所进行的、足以震惊世界的审判,也一定会如期而至。

此时此刻,当这一将要发生的审判还未到来之前,最有先见之明的做法,或许应参照在上述波兰的审判中唯一被判无罪的那位医生曾做出的选择,那便是对一切与“谋杀”无异的命令明确的表示拒绝。因为只有远离邪恶、对犯罪说“不”,才能为自己赢得最后的一线生机。

责任编辑: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