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7年12月15日讯】香港政府与大陆2001年起建立通报机制,两地就通报机制新安排达成共识,签署新安排文本,新安排明年2月1日实施。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新安排首次加入通报时限。一般案件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出刑事检控或确认非正常死亡人员身份翌日起7个工作天内通报;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最迟应在14个工作天内通报;涉及恐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个案最迟在30个工作天内通报。双方如有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向对方查询,对方应自接获查询翌日起30个工作天内回复。
通报内容会标准化,包括涉案人士的罪名及相关法律依据、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拘留地点、涉案经办人员等资料。
新安排要求所有按大陆法律有权对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和检察机关,按文本作出通报。香港向大陆通报执法单位除警务处、海关、入境事务处外,新增廉政公署。
大陆通报单位为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香港通报单位为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至于检察机关的通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涉港澳工作办公室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公安部授权海关总署缉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直接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使通报更具效率。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认为30日的通报期太长,因30天内已足够发生很多事情,如强逼认罪等,希望通报期愈短愈好,以保障被捕人士的基本人权。
他又担心,担心本港和大陆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不同,大陆或随意演绎国家安全的定义,滥用国家安全为由拘捕香港人。要求香港和大陆政府澄清,何谓影响国家安全,避免港人误堕法网。
对于新通报机制机构加入香港廉政公署,林卓廷认为安排合适,因廉署近年经常调查涉及中港两地的跨境贪污案件,新机制对廉署调查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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