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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渗透法67:0高票通过 接受渗透将重罚

立法院会今天经过近5小时的表决,三读通过反渗透法,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违法从事竞选活动,也不得就涉国安、机密的国防、外交、两岸事务进行游说。图为立法院长苏嘉全。 (陈柏州/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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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2月31日讯】今天立法院会反渗透法以67同意比0反对,高票通过,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违法从事竞选活动,也不得就涉国安、机密的国防、外交、两岸事务进行游说。

据中央社报导,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在11月27日提出反渗透法草案,并在11月29日的立法院会迳付二读。立法院长苏嘉全在12月27日及30日两度召集朝野协商,但过程中朝野党团仅对法案名称、立法意旨、施行日期达成共识,其余条文都在今天院会中逐条发言,并进行表决。

国民党团为表达抗议,在今天上午反渗透法二读广泛讨论发言完毕后,由国民党团总召曾铭宗带领十多位立委坐在发言台前,举着“抗议恶法、选票制裁”的布条,随后的逐条讨论时,都不再发言,也不参与表决;三读前则大喊“绿色恐怖、戒严复辟”等口号,随即离开议场。

三读通过条文明定,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中华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因此制定反渗透法。

条文中定义“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或是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国主权的国家、政治实体或团体。“渗透来源”则是指境外敌对势力政府、政党之组织、团体等,所设立或实质控制的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在民进党团最初提出的草案中,“渗透来源”原本包括受境外敌对势力政府或政党所“监督管理”的各类组织、团体,但因许多在中国的台商被迫成立共产党支部,因此三读通过条文中,删除“监督管理”4字,缩小适用范围。

三读条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公民投票相关活动;也不得违法从事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中的各项竞选活动,违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违法进行游说,违者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若就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涉及国安或国家机密进行游说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也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犯刑法第149条至第153条(妨害秩序)或违反集会游行法第31条之罪者(妨害合法集会、游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若违反总统副总统选罢法、公职人员选罢法中,妨害选举罢免或公投相关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三读条文中设有“自首条款”,条文明定,若犯反渗透法之罪自首或在侦查、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民进党团立委则在法案完成三读后,在议场中央高喊“民主核心、不容渗透”口号。

责任编辑: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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