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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空屋出租 公益出租人享3赋税优惠

【大纪元2019年03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徐翠玲台北报导)常有民众反映因房东课税问题,无法申请租金补贴。内政部营建署21日表示,为鼓励住宅所有权人出租住宅给租金补贴户,公益出租人享有3项税赋优惠,包括房屋税适用自用住宅税率1.2%、综合所得税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万元免税、地价税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

营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自2014年起,即享有房屋税适用自用住宅税率1.2%的税赋优惠,但2014年至2016年的公益出租人须透过主动申请核发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始得享有该税赋优惠。2017年起,依“公益出租人资格认定作业要点”,民众可主动申请核发公益出租人认定函,亦可由政府主动认定公益出租人。

关于所得税部分,营建署表示,《住宅法》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第15条,公益出租人出租住宅给符合租金补贴资格且接受租金补贴者,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万元免税优惠。

地价税部分,依《住宅法》第16条规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地价税,地方县市政府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而地价税优惠自治条例,是由县市政府订定,并报财政部备查,目前已有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等16个县市公布,其余县市尚未完成法制作业或尚在评估中。

营建署提醒,《住宅法》第3条规定公益出租人须为住宅所有权人,因此,租赁契约上所载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权人,将无法认定为公益出租人。

责任编辑:吕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