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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证交法三读 证券商违法最高罚480万

【大纪元2019年03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26日三读通过《证券交易法》修正案,扩大金管会对证券商的监管权限,除了提升公开发行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的罚锾上限,并新增对证券商及证券商同业公会的处罚,最高均可罚480万元。

此次修法对公开发行公司的行政罚锾上限提高一倍,从240万元提高至480万元;违规情节轻微者,授权主管机关得免予处罚,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处罚。

条文也明订,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10%股份者,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及公告,并授权主管机关订定相关应遵行事项的办法,以有效落实大量取得股权及异动的管理,并符合法律授权的明确性。

此外,三读条文还明定,库藏股转换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并增订在库藏股实施期间内,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股份总额10%的大股东、大股东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还有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于公司买回库藏股期间不得卖出持有股份。

提案立委曾铭宗表示,此次修法的内容主要有三,首先,为使金管会能对违规证券商视其情节轻重为适当的裁量处分,援引银行法相关规定;其次,修正178条,将公开发行公司内部人及大股东的违规罚锾上限,由240万元提高至480万元;最后,增订178-1条,规范证券商、交易所、柜买中心,还有对证券商同业公会的处罚。

曾铭宗强调,本此修法效益,在于扩大主管机关对证券商的监管权限,新增相关罚锾,藉以督促上市上柜公司及证券商能够重视内稽内控与法遵制度,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确保投资人权益。

责任编辑: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