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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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讯】最近笔者赶赴纽约州美加边境的水牛城(BUFFALO)联邦法庭处理一华人携带高额现金闯关,被海关稽员发现而被扣押的案子。在与代表美国海关的美国检查官(US ATTORNEY)攀谈时,得知每年美国海关在陆地边境出入口与机场﹑港口等地,经常发现华人携带大量现金闯关,而被扣押的事情。在返回纽约途中,本文已酝酿成文。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随身携带货币进出美国国境时,没有金额限制,法律上也容许,但是在金额超过一万美金以上时,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进出美国国境时携带者须填写一份海关报单(海关表格4790)申报。违者将导致法律和刑事处罚,并可能被没收货币现金。本案就与该法有关。
1994年6月9日,被告和他的太太及两个女儿在加州洛杉矶国际机场候机去意大利。海关员警使用训练过的狗,嗅到被告装有23万美金巨额现金的行李。海关员警告诉被告及他的太太,他们需要申报随身携带的超过一万美金现金。被告称他身上只有$8,000和他的太太只有$7,000而已,其他家属都没有现金。海关员警开包检查,查出$357,144现款。全部现金被扣押,被告被关押起来。
联邦大陪审团起诉被告,认为他触犯法律,故意不申报因而违反了联邦法31章U.S.C.第5316(a)(1)(A)和第5322(a)条。根据联邦法18章U.S.C.第982(a)(1)条,法庭可判“没收全部被扣押的现金”。
被告认了触犯不申报的法律,并请法庭开审是否全部被扣押的现金要被政府没收。庭审结果是﹕法庭认为这些钱是与犯罪无关。被告只是拿钱去还一个合法的债务,被告因文化的不同,一直生长在少数民族环境,一直不相信政府等等。
鉴于上述理由,法官结论﹕如果要全部没收被告的30几万美金是太苛刻了,有违宪法第八修正案过分罚款的条款,而且这样的惩罚与被告所触犯的法律极不成比例。所以法官只容许政府没收$15,000,再加上三年监管(PROBATION)及法定最大$5,000罚款。
政府不服上诉,要求没收全部扣押的现金。联邦第九巡回法庭维持原判。第九巡回法庭写道﹕没收财产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被充公的财产是犯罪的工具﹔第二,被充公的财产与犯罪的程度成比例。法庭还认为充公申报的现金不是犯罪的工具,只是隐藏消息,不是拥有或转移钱。18章U.S.C.第982(a)(1)条不适用。第九巡回法庭还认为宪法第八修正案“过分罚款的条款”,不应该充公$15,000。但因被告没有上诉,故上诉法庭无管辖权推翻判决。政府继续不服,本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政府要充公全部扣押的30几万现金,有违宪法第八修正案的过分罚款条款。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道﹕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容许法庭订过高的保释金﹔也不容许罚过多的罚金。更不能使用残暴而不寻常的惩罚。该修正案限制政府的权力,在用罚款的形式来惩罚犯罪。而充公现金就是一种惩罚。
政府争辩﹕充公现金具有重要的补救目的,政府应该有权力控制什么财产出入边境。充公全部没有申报的现金,可以吓阻非法转移现金,而申报现金则可提供政府有用的消息来调查与现金有关犯罪行动。大法官们不为所动。他们称吓阻(DETERRENCE)的目的是惩罚﹔而充公现金并没有像政府所说的补救目的。政府没有因不申报现金而损?穧蚖拓n补偿。(注﹕譬如漏税,政府收入少了。)政府不能以没有得到有用的资讯而要求充公被告的30几万美金。充公财产通常是指那些“有罪恶的财产”, (注﹕例如冒牌货)而不是犯罪本人。
既然充公被告的现金是一种惩罚,法庭就讨论是否有“过多”的问题。宪法“过分罚款”的条款的原则是“要成比例”。也就是说充公一定要与所犯的罪的重心有一点关系。任意惩罚性的充公是违宪的,如果它是与被告的犯罪重心有巨大的不成比例。本案的被告的罪行只是“没有申报”,况且现金运送出境是容许的,只要申报即可。庭审也证明被告的违规,不是与任何非法行动有关,所有的钱都是合法获得,并将会被用来支付合法的债务。被告不是该“法”所要对付的那类人,例如洗钱﹑毒贩或漏税者。被告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小的,受害公众只是政府一方。如果被告的犯罪没有被察觉,政府被剥夺有30几万美金被运送出境的消息。充公财产是政府维护其关税收入的权力,其目的是补救政府的损失﹔而不应作为一种犯罪的惩罚。本案法定最大罚款是$5,000,而现在充公的数目是其几十倍,所以充公全部扣押的现金是违宪的。
在宪法保护犯法者不能受到与犯罪不成比例过分惩罚的条款保护,本案的被告应是十分幸运地被充公只有$15,000。
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美国爱国法(USA Patriot Act of 2001)则有可能改变结果。新的法规第31章U.S.A.5332条把任何知情不报﹑暗藏超过一万美元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的闯关者定为犯罪,最高可判坐牢五年被扣押物可作刑事充公或民事充公。
新法(简称偷运大量现金法 Bulk Cash Smuggling ) 至少在字面上比原来的旧法第31章U.S.C.5324条严格多了。究竟法庭怎样诠释新法还有待于判例出笼。不过笔者奉劝各位华人不要以身试法,携带大量不申报现金闯关,虽然有时看来被发觉的机会较小,但一旦被发现而又没有申报的话,辛苦挣来的钱可能被政府没收。
原案请查﹕United State V. Bajakajian, 524 U.S.321(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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