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泽西

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四十四)

“政府资料公开法”例二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 (2)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1月3日讯】在第三十讲里笔者介绍了有关“政府资料公开法”的案例。在那案例中,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判﹕警局不必公开警员的个人档案。今天笔者再介绍一例相关的案例。

纽约州的“政府官员法”第6章(“PUBLIC OFFICERS LAW”, ARTICLE 6)规定﹔如果有人要查阅的话,所有政府机关的记录都需公开,这就是众所周知的政府资料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但是这里有一例外,就是当档是法庭记录(JUDICIAL RECORD)时,政府不必公开。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地方检查官(DISTRICT ATTORNEY)发出的“文件传票” (SUBPOENAS DUCES TECUM)属不属于法庭文件。本案原告是一家报馆,它想获得地检处发给一政府机构“EMPIRE STATE DEVELOPMENT CORP.”的文件传票,因地检处正在调查该机构。该报馆就根据传票副本索取,该机构以法庭记录是例外为理由,拒绝提供副本。双方就对簿公堂。

初级上诉法庭(APPELLATE DIVISION)也认为档传票是法庭程式一部分,故属于法庭记录。纽约州的最高上诉法庭推翻下面法庭判决,上诉法庭判决是﹕一旦那些档传票已经送到政府机构,那些档传票也成为公众资料。报馆赢了官司。

上诉法庭讲﹕所有政府资料公开的例外,都应是非常狭隘的解释。拒绝提供资料的政府机关有责任证明那些例外是适用的。本案的政府机构没有证明例外是适用于他们的。虽然传票可能开始至最终都是法庭记录,但是他们一旦送到一政府机构,它就成为该机构档的一部分,因此也要按照政府资料公开法而公布于民众。

上诉法庭举了以前的先例。有一位市长的私人及其政治生涯的文件,当这些文件仍然在市长手中时,他们不需要按照政府资料公开法而公布于众﹔当市府拿到这些文件后,这些市长的私人文件也就成为该机构的档,那么根据“政府资料公开法”,这些市长的私人文件也要公布于世。

同样如此,本案中的档传票,如果一旦收入该机构手中,如果有人要调阅,该机构就得公布于世。

详情请查原案﹕Newsday, Inc.v.Empire StateDevelopment Corp.98 N.Y.2d 359(6/13/02) ◇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