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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下拖人2260米 白骨外露 肠子外溢 仅为交通肇事罪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6月1日讯】兰州晨报5月31日报道﹐5月10日﹐庆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胡小聪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事后逃逸一案”﹐当地600多名群众参加了旁听。这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恶性交通事故﹐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已成为交通肇事罪﹐重罪轻诉的举动﹐在当地引起一片哗然﹐受害者家属当庭宣读了一封“被害人不出庭意见书”后愤然退庭﹐与此同时﹐接二连三的上访书信呈之省有关部门以及全国各地。

■2260米生死路﹕目击者心中难忘的痛

  居住在庆阳县城东街的刘麦珍似乎还未从噩梦中醒过神来﹐她近乎梦呓般喃喃﹕“快了﹐快要开庭了……”在接下来的叙述中﹐刘麦珍脸上那种失去亲人的痛苦﹑绝望﹑恐惧和伤心﹐给记者留下了深深的影响﹐刘麦珍在断断续续的哭泣声中﹐讲完了令她痛不欲生的一幕……

  2001年10月13日﹐偏僻的庆阳县小城笼罩在华灯闪烁的夜幕之下﹐尽管天下着雨﹐仍显出一派少有的喧嚣和繁华。晚10时许﹐在庆阳县打工的樊宾杰夫妇俩冒雨相依着向县城十字夜市摊点走去。与此同时﹐在庆阳县北街“聚香园”餐厅二楼202室饮完第三场酒的庆阳县自来水公司总经理胡小聪接过了司机王官赦钥匙,因本单位司机王官赦醉酒无法开车,庆阳县自来水供应公司教子川水厂厂长杜春年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而司机王官赦则躺在了车后排的座位上。这辆车号为M-07210的白色“田野”牌客货两用车从县城街道由北向南驶去﹐当车行驶到庆阳县人民银行门口附近西侧(靠右)非机动车道时﹐将同方向挽臂行走的樊宾杰﹑刘麦珍夫妻撞倒在地。

  车祸在瞬间发生﹐刘麦珍被撞倒在车右侧前方街面上﹐而樊宾杰则被卷入车底盘下﹐挂在右前轮减震器及右方向横拉杆上﹐胡小聪刹车并熄了火﹐如果此时能及时救人﹐樊宾杰或许也不至于命丧黄泉﹐然而﹐当刘麦珍从地上翻起身来﹐拉开右车门质问时﹐事情向另一个方面急速发展﹐王官赦下车拉住欲上车的刘麦珍﹐杜春年乘机下车逃跑。

  就在樊宾杰在车下呻吟时﹐酒醉的王官赦在撕拉中和刘麦珍一同摔倒在地下﹐刘麦珍起身欲转到车尾查看车牌号时﹐又被王官赦拉住﹐王官赦一边拉住刘麦珍﹐一边向胡小聪示意﹕“车走﹐车走。”胡小聪急忙发动汽车拖着车下的樊宾杰向南行驶﹐街道上围观的群众纷纷大喊﹕“车下有人呢﹐停车﹑停车﹗﹗”一卖羊肉串的摊主情急之下急忙扔出手中的矿泉水瓶盖拦车﹐一些行人也扔出手中的易拉罐﹑啤酒瓶﹐但这一切并没有阻止胡小聪的车辆﹐胡小聪在群众的急切呼声中拖着樊宾杰一直向南行驶﹐行止庆阳县城莲池加油站通往教子川拐弯处一水滩﹐方才因熄火而停车。此时﹐樊宾杰已被整整拖了2260米。致使他白骨外露﹐肠子外溢﹐当场死亡﹗

  刘麦珍说﹐乡下年成不好﹐原住在庆阳县玄马乡樊家庙村的樊宾杰在县城找了一个临时工﹐孩子也到县城来上学﹐为了方便期间﹐她从乡下赶来为丈夫孩子做饭﹐原以为生活自此能有所转机﹐没想到还不到一年的工夫﹐丈夫就这样让她眼睁睁看着死去﹐而且死的是这样惨﹗她睁着困惑的双眼问着记者﹕“你说这些人干了什么﹐撞了人也不说个啥﹐活生生又拖死了我的男人﹐他们还是个人吗﹖”

■两份起诉书

  胡小聪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一案﹐让人很容易想起几年前发生在河南震惊全国的“张金柱”特大交通事故。同样﹐该案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了极为强烈的反响﹐在该案发生的第二天﹐庆阳县交警部门将该案移交给刑侦部门重新立案侦察。庆阳县公安部门刑侦队接到该案后﹐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将胡小聪﹑王官赦﹑杜春年刑事拘留。2001年10月15日﹐庆阳县公安局在县城人民剧院召开了上万人的公捕大会﹐当场将胡小聪﹑王官赦﹑杜春年逮捕。此举在当时确实让不少气愤的群众得到了安慰﹐然而更多的群众关注的是该案的审理结果。

  2001年10月18日﹐庆阳地区公安处对樊宾杰的伤情成因及死因进行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结论为﹕“樊宾杰系被机动车辆碰撞﹑拖拉﹑摩擦致其右胸﹑头面等部位损伤最终导致创伤性休克﹑多器官(肝﹑肺﹑脑等)功能障碍死亡。”该证明表明﹐樊宾杰不是被当场撞死﹐而是被胡小聪驾车长距离拖拉致死。同年10月24日﹐庆阳县公安局根据胡小聪﹑王官赦﹑杜春年三人的犯罪事实﹐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和其它罪名提交检查机关审查起诉。

  从案发到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起诉讼﹐仅用了12天的时间﹐然而到检察院历时5个多月后﹐才由庆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份于今年3月28日有庆阳检察院提起的诉讼中称﹕“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小聪违反交通规则﹐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官赦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的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杜春年在肇事发生后逃离现场﹐放任了事态的发展﹐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从故意伤害致死罪到交通肇事罪﹐明眼人一眼看出了其中的不公。受害者家人愤而退庭离去﹐受伤的心再一次遭到打击。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致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上述两条规定对交通肇事和故意致人死亡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同时﹐犯罪罪名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和量刑。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省城法律界的有关人士﹐他们指出﹐从检察院对胡小聪﹑王官赦﹑杜春年三人的指控来看﹐显得没有犯罪主犯﹐从犯罪事实来看﹐胡小聪驾车拖拉受害者2260米至其死亡﹐其犯罪情节不光有主观上的故意﹐而且情节极为恶劣﹐其罪名和其他两名从犯罪名等同﹐显得有失公正﹔其二﹐如此重大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有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来审理﹐不应在庆阳县人民法院来审理。

  死者樊宾杰的大哥樊宾议说﹕“车祸令人伤心﹐但现在的情况更令人心寒。但我相信﹐老百姓同样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现在豁出去了﹐就是庄稼不种﹐也要为死去的兄弟讨回一个公道﹗”(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