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公众记录法案”— 运用者的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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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讯】新州7月8日生效的“公开公众记录法案”,以及同时产生的一个新的执法机构﹕政府记录委员会,都加强了法案条款的执行。
委员会负责宣传这项新法律,对于哪些记录应予公开,以及决定公众申请要查看的哪些记录应予拒绝,提出了咨询意见。其中委员会拥有处罚记录保管人的权力,对故意阻碍合法要求得到记录者,多次违法者罚款可达$5,000的罚款。
过去公民被拒得到记录时只有一法求助﹕顾律师费钱费时地进行法律诉讼。即使在胜诉之后,也只能取回$500的律师费,常常是打这场官司费用中的小部分。这样的事经历多了,许多公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你官司打不过市政府。新法律却使这类问题公平了,被拒绝查记录的公民,可以向政府记录委员会申诉,免费处理他们的案子。
面对一宗记录的争议,委员会将试图帮助公民和政府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如果不成,它将召开一个正式的听证会,并经其五个成员投票,由多数意见者作出决定,双方均可上诉到高级法院。
目前只有七个州有同样的组织,它们是﹕康涅迪克﹑夏威夷﹑印地安那﹑马萨诸塞﹑明尼苏达﹑纽约和维吉尼亚。
正如社区事务长官,委员会成员苏珊.巴斯.列温所说,委员会没有任何事情可做之时,就意味着人们都能得到他们所需要的档了。
有了“公开公众记录法案”,公民得以审视新泽西各级政府保存的公众记录。
问﹕有什么新内容﹖
答﹕法规经过修订增补了“1963查询法律的权利”,明显地修改了“公众记录”的定义。原先仅仅是“依法制作,保留并存档”的记录属于公开的。这种描述包括不了大多数保存在政府档案柜和数据库中的记录。从现在开始,除经特许免除者外,所有制作或保存于官方业务程式中的记录都是公开的。
问﹕它包括政府的所有部门吗﹖
答﹕该法律适用于州﹑县﹑市的政府。法院系统有他们自己的公众记录规定,而州议会则自身依法留有广泛的豁免权。
问﹕其他还有什么是除外的﹖
答﹕原先已经有法律﹑法规﹑执行命令或议会决议所规定除外的。例如﹕社会安全号﹑信用卡号﹑非列电话号码﹑犯罪受害人记录和商业秘密,某些学院记录,以及匿名捐献给公众的东西,也保留私人秘密。
问﹕我怎样去要求得到记录呢﹖
答﹕通过书面,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记录保管者已经为此作了准备,编制了供人们使用的表格备用。
问﹕记录能以计算机形式提供吗﹖
答﹕是的。新法律规定“政府记录”为包括“保存或电子设备保留的”记录,假如以特定表格要求它,如可能的话,政府机构应将记录转列入表格,或者以其他有意义的手段提供一个复印件。
问﹕那将需要一些花费,谁付呢﹖
答﹕假如政府机构按照要求,必需实际启动设备,或将资讯编程输入电子版本,新法规规定费用不能超过政府机构真实地为准备该记录达到的那个版本而投入的劳力和技术的价格,有关的价格已列入规定中。
问﹕政府机构提供记录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是的。人们应该立即着手诸如预算﹑付款﹑回执﹑公共雇员工资﹑过期资讯﹑讨债协议,以及个人雇用合同等,所有其他记录也应该越快取得越好,除非记录已经入档,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问﹕假如我的请求遭到拒绝,我还能找哪里﹖
答﹕此项法律产生的政府记录委员会(见前面内容)以加强执行法规的力度。此外,普通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开记录法案也仍然有效,人们可以诉诸法庭,胜诉者能取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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