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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沦私产恐遭继承 台内政部:转宗教团体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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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1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为避免宗教团体不动产沦为代表人私产,内政部5日于部务会报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内政部表示,未来通过审议后,符合规定的宗教团体应于2年内提出申请,内政部将以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等方式,厘清宗教团体财产权利归属。

内政部指出,许多宗教团体购买或受赠土地来兴建道场等宗教礼拜场所时,常以代表人的名字借名登记,但登记名义人过世后,却发生有家属主张继承财产,造成继承人与宗教团体间的产权纠纷,让公众集资的不动产可能沦为私人所有。

为此,内政部已拟具“暂行条例”草案共计17条,针对在条例施行前已登记立案的宗教团体土地或建物,只要是已缴过赠与税、土地增值税或契税等税赋的不动产,经主管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就会核发权利归属证明书并嘱托地政机关进行更名登记。

至于尚未缴税的不动产、法令规定不能持有的土地、尚未完成立案登记的寺庙等,内政部将嘱托地政机关以限制登记的方式,禁止该不动产移转或设定抵押权、地上权、农育权、典权,并在登记簿上注明所有权归属的宗教团体名称,以保障宗教团体不动产不被任意处分。

内政部强调,“暂行条例”除适用于现行宗教财(社)团法人、已登记寺庙外,也纳入已在运作、整幢既存的未登记寺庙;为促使尚未登记的寺庙积极完成设立登记程序,将依法限制登记为宗教团体所有。后续将依循法制作业程序,陈报行政院审查后,尽速送请立法院审议。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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