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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收贿案 缠讼9年遭判4年10月

【大纪元2021年06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综合报导)曾连任4届立法委员的前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于任职立委期间涉嫌收受地勇公司负责人新台币6,300万元贿赂,协助地勇公司争取由中钢持股的中联公司转炉石契约及其下游中耀企业的炉下渣契约;高等法院更一审上月审结,判他4年10个月、褫夺公权5年,仍可上诉。

最高检察署前特检组起诉指出,林益世于2010年担任立委期间,涉嫌收受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新台币6,300万元,协助地勇公司争取中钢持股的中联公司转炉石契约及其下游中耀企业炉下渣契约;并在2002年任职行政院秘书长期间索贿8,300万元未遂,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贿罪。此外,林益世尚有1,580万元不明财产,涉犯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审台北地院认定,林益世仅恐吓中钢、中联经营阶层,并非直接施压中钢大股东经济部,因此不构成贪污罪,仅依《刑法》中公务员利用职务恐吓得利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判他7年4个月徒刑;但高院审理后,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贿罪改判他12年徒刑、褫夺公权8年;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判2年,合并共判刑13年6个月。

不过,最高法院认为,立法委员行为法并非与立委执行职务有直接关联的法令,不应作为违背职务行为的依据,高院判决也未具体说明林益世的行为违背什么职务,或用什么方式滥用何项职权,因此将违背职务收贿6,300万元部分撤销,发回更审;索贿8,300万元未遂、洗钱部分均无罪确定。另外,财产来源不明罪驳回上诉确定,判刑2年定谳。

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林益世曾连续担任4届立委,为获取钜额贿款,竟无视人民对廉能政府的要求,假借立委权势施加恐吓,严重损害中钢、中联的整体利益,且犯后毫无悔意。高院历经2年多审理,考量此案已缠讼9年,适用速审法减刑规定,依涉犯公务员恐吓得利罪,判他4年10个月、褫夺公权5年,没收扣案犯罪所得。◇

责任编辑: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