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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幸彤被控煽动参与6.4集会 今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期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控于2021年呼吁市民出席被未经批准的6.4集会,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囚15个月。邹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高院法官今(14日)颁下判词,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期。图为2021年6月11日﹐24名民主派及支联会常委涉2020年维园六四未经批准集结案,其中20人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提讯,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出庭应讯后对传媒讲话。(宋碧龙/大纪元)

【大纪元2022年12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英格香港报导)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控于2021年在网上发表文章,呼吁市民出席被未经批准的6.4集会,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判囚15个月。邹其后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高院法官今(14日)颁下判词,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期。

宣判后,上诉得直人邹幸彤对结果表示意外;而律政司代表则向法官表示需时研究判词,以考虑是否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邹幸彤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就能否挑战警务处长的权力、执行相称性等提出4项议题。

邹一方上诉时指涉案文章“煽惑他人到维园集结”非唯一合理推论,如文章提及“坚守阵地”,可理解为抽象概念或者实际地方。此外,警方不批准该次集会,但非命令封锁维园,不可阻止他人前往。

彭耀鸿又表示即使警方最终不批准支联会进行集结,亦不代表市民不可自行到维园,认为警方应寻求方法使集结可行,而非一刀切,故邹有权挑战警方决定。而案发时戏院和演唱会重开,惟警方却不容许支联会举办户外、传播风险较低的集会,是不合理的决定。

上诉人邹幸彤被控于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间,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今年初在西九龙裁判法院遭裁定罪成,判监15个月。另外,2020年六四集结案中被裁定煽惑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而判监的12个月,其中10个月须与2021年六四案的刑期分期执行,两案合共判监22个月。@

责任编辑: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