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林:第二十四章 产权——经济成长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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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0月20日讯】我们时常听说,经济成长自一九三0年代全球经济大恐慌之后就受到全球一致重视,也咸认其是增进人们福祉的重要途径,到底经济成长的定义是什么?如何促进经济成长的呢?

经济成长的定义有多种,较理想的应是:每人实质所得的不断增长

经济成长的定义有多种,全球通用的一种是:实质(扣除物价因素)国内生产毛额(GDP)的不断增长。而GDP是一段期间(通常是一年)内一国的生产总值,涵盖食衣住行育乐等等的产值,也有“国民所得”的称谓,顾名思义,亦即所有住民所得的加总,是一个“整体”概念。问题是:尽管GDP大,但每一个住民的所得不一定大,很有可能只有少数人所得高,但众多人却是低所得,二十世纪末出现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就是99%低所得对1%高所得者的抗议。所以,实质GDP的不断增长,人们的福祉不一定增进,而每人实质GDP(所得)虽仍无法显示各个人的幸福度,但较现今通用的“实质GDP”来得好。如果我们能接受“每人实质所得不断的增长”这样的定义,就可以进一步了解其内涵。

顾名思义,“每人实质所得”系指社会总产出(GDP或所得)除以总人口之商,因此,其成长即表示总产出与总人口都在增长,而前者的升速大于后者,或者前者在增长,而后者不变或是减少,或者是两者都呈现减少,而前者的减幅小于后者。我们知道,由人类的历史演进来看,人口是不断增加的,因而第一种情况的讨论才有意义。虽然这里所用的经济成长定义,在生活品质的追求愈来愈受重视下,由于其没将污染成本等计算在内,受到不少的批评,但一来难以找到可以衡量的较佳指标,二来该指标所反映的也确系追求生活素质的重要基础,因而仍广被采用,后面章节我们再就此议题提出讨论。

无论在经济学原理或经济发展的教科书里,我们都很熟悉生产增加的来源,是在于生产因素的质与量之增长,而一九七一年第三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顾志耐(S. Kuznets, 1902~1985)教授更特别强调“大量采用以科学为基础的技术创新”才是基础所在。这样子的说法当然是非常正确,但是,若进一层的加以思考,就会发觉似乎少了什么东西。

原来,只有指出技术、资源、专业化、贸易等系经济成长的来源,缺少了一样重要的东西,此即,为什么要促进技术发展、为什么要组织资源,又为何要追求专业化以求生产的提升?其“动机”何在?

经济成长的起源应归给“财产权的私有”

如前数章所言,在当代经济学里,都假设人是“追求自利”的,其实也不必客套的说是“假设”,根本可以直截了当的说是“人的本性”。既然如此,除非辛苦生产的结果,其“利得”是归自己享有,否则不至于会求生产的增长。因此,如果“财产私有”不存在,我们难以想像个人会自动努力,利用各种最有效率的生产方式,以求取生产的增长,因而也就无法见到经济成长了。职是之故,经济成长的起源应归给“财产权的私有”(私产)。

经过这样的了解后,我们就可利用史料来印证此种说法是否有道理。一般而言,所谓的“现代经济成长”,似乎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竞相追求经济成长的事实,也由那时起,至少在民主自由的国度里,每人实质产出才出现快速成长的现象。不过,如由较长期间的资料观察,应可再追溯到十九世纪工业革命,打从这个革命发生以后,技术进步乃不断出现,每人所得显见提升的经济成长才突显出来。而工业革命最先是发生在英国,因此,根据一般经济历史的记载,我们总认为经济成长的现象,最先是在英国出现。但据考据,有史以来第一次出现生活水准与人口一齐成长现象的,是在十七世纪的荷兰,那是在工业革命尚未萌芽的一百年前。

经济成长史,不是技术演进的历史,而是法律的历史

为什么经济成长会在荷兰最先出现呢?这是因为当时在那里,头一次出现了一套组织及财产权的制度,把个人的动力,化为相当有效率的资本与人力之分配,因而促进了经济成长。这也就是说,经济成长并非由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相反地,如果没有经济成长,工业革命可能根本不会发生,而在二十世纪之经济成长,也正是由于财产权的界定与发展,才得以一步步的实现。

这样子的说法,是一九六0年代兴起的新经济学家中,将财产权运动作为扩展经济学管道之一的那一支派所信奉的,美国华盛顿大学经济学教授诺斯(D. C. North,一九九三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就是此派学者中顶重要的一位。在这一派学者的眼中,经济成长史并不像我们所想像的是一般所认为的技术之演进的历史,而是法律的历史,不过,法律却也可以视为一种技术,亦即组织人类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技术。进一步说,经济成长与资本主义,以及现代的“资产家”社会,是无法加以分割的。

由于财产权制度程度的不同,各个社会也就出现差异

自从一九三0年代凯因斯学派总体经济学的兴起之后,似乎已完全忽视经济成长的根源是在“降低成本”这个基本事实。这里所指的成本,除了我们熟知的生产成本外,尚包括了交易、组织,以及资讯等等的成本,也就是机会成本。所以,降低成本的方式系视社会中的成员,能对稀少资源作多大的经济使用范围而定;只有市场的存在、新的机会和新的规模经济出现仍然不够,而将这些单一因素加总起来,也并非经济成长。所谓的经济成长,必须有足够的经济个体都有抓住这些因素的动机,其先决条件就是:这些因素要能确保个人有足够的利益,而这些利益的数目和确定性,则是经济个体利用这些因素和“财产权”制度来决定的,而追根究柢,“成本”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这批新经济学家所指的“财产权”,意指对于资源的占有、使用,以及移转所订定的法律、规则、风俗,以及管制。举例说,租税和关税,就是让政府拥有财产权,以管理人民经济活动所获成果的制度,亦即限制私人享用劳动成果的财产权;反之,政府也能授权与个人或厂商的独占特权,以增加个人或厂商的私人财产权,此系将自由竞争下,原本属于消费者的购买力主权,转移给独占者。任何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不管是否承认财产权,都有一套财产权制度,由于赋与个人(或团体)财产权制度程度的不同,各个社会也就有差异存在。

财产权制度,若能使个人跟社会报酬率愈接近,就愈能激发工作意愿

由上面的扼要分析,我们就能更清楚了解财产权和经济成长间的关系。一个社会,如果设定的财产权制度,确能保护人民自我努力所获的果实,则成长将更多也更快,反之,若权利制度不够明确,有“特权”存在,则将使创新的成本增加,个人生产的获利率会降低,这个社会的成长将会减少。这个缘由可再用下面的话语说得更清楚些:每当有人引进一种创新时,即可不用更多的稀少资源,甚至于可用较少的资源,来生产出更多的东西,不但为自己,也为整个社会创造了剩余,因而有所谓的“私人报酬率”和“社会报酬率”。财产权制度就是用来决定每种创新活动,如何作这两种报酬率的分配。

可想而知,一个社会的财产权制度,若能使个人报酬率跟社会报酬率愈接近,就会鼓励更多人更起劲的工作。而中世纪以来的西方历史,从财产结构来看,是一部经由创新使私人和社会报酬率愈来愈接近的历史。上提十七世纪的荷兰能够最先产生经济成长,就是最早做到这种境界之故。根据诺斯的研究,现代欧洲的早期居民中,发明家、创新者、天才或冒险家,并不比十一世纪的欧洲或早期的中国多,但是,就因为有特殊的财产权制度,使创新活动对当事人更有利,才有经济成长的出现。

历史是一面镜子,如果我们仍要持续、甚或追求更高的经济成长,不但要坚持私有财产权制度,而且还要勉力地保护并扩大之。其实,由一九八0年代以来,集权社会主义国家竞相放弃“共产”,唯恐落后的投向“私产”行列的事实,不是正可提供与经济成长历史相互辉映的“铁证”吗?

(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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