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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屠牛”条文 卖黄牛票最重罚50倍

为遏止黄牛票乱象,台湾立法院会15日三读通过《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修正案,明定若涉嫌贩卖黄牛票,将处票面金额10倍至50倍罚缓。图为示意图。(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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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为遏止黄牛票乱象,立法院会15日三读通过《运动产业发展条例》修正案,明定若涉嫌贩卖黄牛票,将处票面金额10倍至50倍罚缓,公关票亦同,免费票券转售每张最重可处新台币1万8000元罚锾。

三读条文规定,将公开贩售之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将该运动赛事或活动无票面金额票券定价贩售者,按票券张数,由主管机关处每张票面金额或无票面金额票券区域对照所应贩售票面金额10倍至50倍罚锾。

立委吴思瑶于完成立法后的程序发言表示,过去8年运动赛事风靡台湾,年轻世代更是运动赛事的主力消费族群,但黄牛无孔不入、越养越大条,成为所有运动迷的心头之恨,这次修法是向黄牛宣战,也感谢国会朝野委员有志一同“屠牛”。

吴思瑶说,先前《文创法》的“黄牛条款”修正上路后,文化部就收到上千件检举,也都有开罚成立的案例,可见立法对查缉黄牛确实有效,未来也将会努力整合跨部会、成立黄牛专法。

另外,对于部分运动赛事采免费或部分免费入场,仍有黄牛票乱象,三读条文也规定,将全面或部分免费入场之运动赛事或活动免费票券定价贩售者,按票券张数,由主管机关处每张票券1万8000元以下罚锾。

针对扫票机器人,严重侵害一般民众公平取得票券的机会。三读条文规定,以虚伪资料或其他不正的方式,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购买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取得订票或取票凭证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为了保障合理转手的票券,修正案也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政府将来在执法过程中,行为人在转让其先前自主办单位取得的运动赛事或活动票券,而加计收取实际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续费、邮费等费用,则非属加价贩售样态,将不予处罚。

责任编辑:林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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