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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轻生案 台法务部:侮辱言论违法

网路工作者杨蕙如(前)资料照。(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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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网路工作者杨蕙如2018年雇用网军,攻击谩骂驻日本大阪办事处长苏启诚,致其不堪压力自缢身亡,事后法院依“侮辱公务员罪”判她有期徒刑5个月,可易科罚金;但她不服判决,声请释宪。26日开庭辩论。法务部反问,难道不服交通违规被取缔,就可谩骂员警?

杨蕙如当时雇用共犯蔡福明在网路论坛PTT发文,批评大阪办事处“烂到不行,烂到该死的地步,一群垃圾的老油条,讲难听一点叫党国余孽”等语。她事后主张,网路言论发出后仍可修改或删除,以刑罚箝制言论自由不符比例原则;且对公务员谩骂、侮蔑,不影响其执行公权力,何况“侮辱”是个人心理感受,为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她也认为,《刑法》第140条规定违宪,故声请释宪。《刑法》第140条规定,“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认为,对公务员的侮辱性言论,不一定都属于政治性言论或对公共事务的评论,不应当然受到绝对保障。且杨女等人遭判刑的言论,与大法官认定应受保障的“高度政治性言论”有天壤之别,本质上近似挑衅言论,无助公共事务讨论;即便是政治性言论,若涉及虚伪不实或误导,也应受法律适当限制。

法务部强调,公务员执行公务应比一般事务受到更大保护,难道任何人不服交通违规、违反环保法令被取缔,就可恣意谩骂员警?甚至在法庭上恶意攻讦司法人员?试问败诉者能否骂法官“混蛋”?检察官跟法官不是道德纠察队,但不应放任社会骂声连连。

至于“侮辱”的定义,法务部指出,只要是以使人难堪为目的,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表示不屑、轻蔑或攻击之意,且足以贬损个人人格地位,就算是侮辱;一般具有智识能力之人,要研判自身行为是否违法,并无重大困难。◇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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