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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死囚声请“连身条款”释宪 宪法法庭:合宪

35死囚“连身条款”释宪案盼重审,宪法法庭14日宣示裁判,判决合宪。图为法庭示意图。(Foto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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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8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综合报导)现行“最高法院分案实施要点”规定,“更三审”及“重大刑事案件”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后的再上诉案件,应分由该发回的原承审法官审理,即俗称的“连身条款”;而35名死刑犯认为此规定侵害公平受审的权利,声请释宪,被外界视为求生手段。宪法法庭14日判决合宪。

“最高法院分案实施要点”规定,最高法院第三次发回更审以后的刑事上诉案件,即最高法院就同一案件第四次审判起,均分由最高法院审理更二审上诉、第三次发回的法官审理,导致上诉最高法院的案件,自更二审起均由同一位最高法院法官审理,被称为“更二连身条款”。

该“要点”也规定,重大刑事案件若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后再上诉,则一律交由原先撤销发回判决的法官审理,被称为是“重大连身条款”。我国现有38名待枪决死囚,其中包含被判死刑定谳迄今最久(23年)的黄春棋等35人认为,该规定违反《宪法》公平审判、审判独立及平等原则等,陆续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审理认为,“连身条款”在形式上虽不是法律,但《法院组织法》明文授权各级法院得自主决定的事务分配办法内容;而法院分案规则涉及审判行政核心,身为我国民事及刑事诉讼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在不抵触上位阶法令的范围内,本来就可自订分案规则,与《宪法》权力分立原则所保障的司法自主性相符。

宪法法庭指出,更二连身及重大连身条款,均有提升裁判效率、促进终审法院统一裁判见解等功能;且适用连身条款的案件,于再次上诉前还是以电脑随机分案方式决定历次承审法官,皆已符合法定法官原则。何况,适用连身条款案件的判决,与发回更审前的判决是“同审级”,无法官因个人利害关系而须回避事由,更无“审查自己判决”的问题。

法界认为,若35位死囚均无声请其他释宪案、再审、非常上诉,将等待法务部执行枪决。但法务部表示,目前38位死刑犯尚有其他不同声请宪法诉讼理由,正由宪法法庭审理中,法务部尊重宪法法庭依法审判的职权,而基于权力分立,在司法救济程序终结前,无法陈送部长令准执行。◇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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