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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林:第七章 推介海耶克的《自由的经纬》

一代大儒海耶克(F. A. Hayek)。(AFP)

【大纪元2024年03月01日讯】记得有位名人曾这样说:“知识有两种,一种是亘古不变的,一种则是与时俱变的。”细细咀嚼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技术性”的知识属于时常变动的,而富於哲理的“思想性”知识是不变的。要归入不变的知识并不易,而经得起时代考验的著作更是不多,海耶克深思熟虑的作品则是属于这一类,尤其是这一本《自由的经纬》更是佼佼者。

本书是一九六0年的作品,历经三十多年呈现出历久弥新的气势。海耶克将一贯坚持的“个人自由”如何与法律相辅相成的微妙道理,一步步地循序渐进解析,强调自由的先决条件是“法治”,在法治下个人自由才有所保障,而法治的根基是法律,由法律来维系着个人行为的“秩序”。不过,法律要制定和维持运行,由而引申出政府存在的必要,但他也不忘告诫我们应限制政府的权力,更叮咛民主社会的个人,不要以为民主政治的权力操在人民手中就无需在权力上设限。民主政府固然是依从多数民意代表的意见来作决策,但意见的形成和讨论的程序若不健全,一样会有专制政府的出现。因此,值得注意的是,民意代表的意见一定要独立于政府之外,这需要有一个广泛而不受政府控制的范围,让个人形成自己的意见,而且我们不能将多数决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毕竟多数决不一定是对的,社会的进步往往是由于少数较有见识者说服多数人。

海耶克勉励知识分子决不能因为一个意见是多数决,就接受它为正确的,这不但出卖了他们的使命,更出卖了民主的价值。这个观点与晚近“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学派”对投票制度的研究,有着前后呼应之妙。海耶克之所以如此叮咛,应是担心“集体意见”压迫个人自由,此与他喜欢引用的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之名言:“人(指个人)的极为多采多姿的发展,具有绝对的、本质的重要性。”极为吻合。海耶克相信,立法保护下的个人自由,最终的目的在不断地扩展和提高人的才能,使之能超越其前辈,在超越现存自我的境界后,新鲜事物就会不断地出现,如此即显现出自由的价值,而这不就是社会进步的写照吗?

受过现代基本经济学训练的我,无疑最能欣赏本书的第二部分。海耶克在这个部分所讨论的八个课题,无论何时都是社会的重要问题,在其缜密严谨的解析下,我们见识到了自由经济的威力,他的观点在三十多年后终于得到印证,正是“路遥才知马力”啊!也是先知们的一贯际遇。

海耶克的一生,大半辈子都在孤寂中度过,早年受凯因斯学说的压抑而备受冷落,而在电脑运算计量模型蔚成风尚的年代,他仍以“坐在椅中”的方式思索一些诸如“人类知识的局限性”之类的抽象且深奥问题。海耶克崇尚自然法则、自由市场的原则终生不渝,认为任何被创造出来规范个人行为的法律都难以符合人的意愿和理想,而应以“长成秩序”来引导人的行为。

《自由的经纬》无疑是海耶克最重要的代表作,涵盖了法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及经济学,以个人作为关切的主体。老实说这应不是易读、易懂的一本书,尤其海耶克的英文著作都已是艰深难懂了,遑论再译成中文!何况有些用英文可以表达的字句找不到适当的中文来表示,因而更加深本书中译的困难。个人佩服顾昕等人肯下这么大的功夫做这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负责“看”的我都有困难重重的感觉了,译者的辛苦更可想而知!

香港的冼景炬先生认为本书应以“自由的常制”作为中译书名,因为据海耶克的解释,该书所用的constitution一字是取人的体质之意,并非指法律上的宪制安排,而“常制”就是“正常体制”的缩写。这种说法有其道理,虽然《自由的宪章》译名已被读者熟悉,而且书中也以三分之一篇幅探索有关法律课题,以“宪章”为名可能更直接吸引读者注意,但《自由的宪章》中译实在表现不出本书的内容,几经思索乃以《自由的经纬》译名直捷了当显现本书意涵。

诚如顾昕所言,本书是难读又难译之作,连罗宾斯勋爵都“每段每节均须停顿思考”了,何况凡夫俗子?读者若有难读、难懂的感觉,千万不要气馁,多读几次,多想几回,相信会有“递增”的收获。海耶克已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仙逝,但其著作(包括本书)将永垂不朽。

一九九三年八月四日农历七夕写于台北市,二00四年十月修正,迄今本中译版仍未付梓。

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