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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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讯】两百多年前,美国的开国先民制定了“权利法案”,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的侵犯。这次,我们要回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案例,了解美国人是如何运用宪法给予他们的权利,保护自己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美国宪法的制定历程。1787年,刚刚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北美各州代表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分配以及联邦和州府之间的关系。1789年,第一届国会宣告宪法生效,同时追加了有关公民权利的前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1791年生效。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及宗教自由,或者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及请愿的权利。两百多年来,美国人把宪法给予他们的各项权利看作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无论是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也好,还是执法的政府行政机构也好,都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下面我们就看看美国人如何维护自己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
[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
首先我们来介绍[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又称五角大楼文件案。说起这个案子,还要从美国前总统尼克森政府谈起。1971年,尼克森政府的一名官员向《纽约时报》透露了五角大楼档,也就是美国国防部对有关美国在越南军事活动日益加强的机密研究档。6月13号,《纽约时报》开始根据这份档发表一系列报导。6月14日,当时的司法部长米切尔打电话警告《纽约时报》不要再继续刊登这些报导。6月15日,尼克森政府得到法庭对《纽约时报》的临时禁止令。在向法庭提出的申诉中,政府声称,它是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唯一代表,因此应该得到法庭的指令实现这一目的。但是,《纽约时报》反驳说,这样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纽约时报》指出,政府的真正动机是对出版内容进行政治审查,而不是保护国家安全。6月30日,这个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弗罗德艾布拉姆斯当时是《纽约时报》的法律顾问,他回顾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他说:“最高法院最后做出有利于《纽约时报》的判决。判决说,虽然国家正处于战争时期,而且《纽约时报》公开的材料本应属于机密档,但美国法律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导向很明确,它保护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政府一方败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政府要求对《纽约时报》的报导实行事先限制的理由不充份。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分析了五角大楼档案的重要性。他说:“五角大楼文件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先限制,它确立了政府不能阻止任何人,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传播所获得的信息。如果有谁滥用了这个权利,你可以在事后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你不能一开始就阻止他们讲话。”
曾经担任《纽约时报》一方法律顾问的艾布拉姆斯律师认为,美国的政治体制确保了这场纷争最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他指出,特别是对国外的人来说,这个案子有趣的是,美国政府一开始并没有派员警或部队阻止发表,而是把《纽约时报》告上法庭。美国最高法院也保持了它自身的独立性。它向政府行政机构说,我们理解你们所说的不公开这些档的重要性。但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高度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我们不允许政府阻止报纸刊登有关档。(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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