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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日君就刘嘉儿案声明全文

(http://www.epochtimes.com)

【香港大纪元记者2月21日讯】以下是天主教香港教区陈日君主教就前神父刘嘉儿案的声明全文:

二月十七日湾仔区域法院判决了前神父刘嘉儿数项性侵犯未成年男孩的刑事罪名成立并宣布了刑期。天主教香港教区陈日君主教于十九日藉公教报发表声明如下:

承认自己侵犯了人而道歉是理所当然的,但一个人代表其团体或其团体的某成员道歉,那末就先该肯定其团体或其团体某成员确实犯了过错,否则他岂不冤枉别人?

现在,法官判了刘嘉儿有罪,但他在法庭上始终没有认罪。就算刘嘉儿确实犯了刑事上的罪,还该由他自己个人承担责任。虽然如此,刘嘉儿至少在伦理道德上曾有偏差,对此,教会也该负上某程度的责任。

教会在收录和培育修生约七、八年里,常注意他们心理的平衡成长,需要时也藉心理学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保证候选人确实称职。年轻神父开始执行职务时,也会有经验丰富的年长神父监督辅导。可惜漏网之鱼还是未能完全避免。因此,为在挑选及培育上的不慎,教会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亦向社会人士及教内人士诚心道歉。不过事发于91年初,而没有人立刻告知教区当局。如果教区当局及早知道刘嘉儿犯了错,一定不会让他晋升为神父。

一个要解答的问题是,胡振中枢机处理事件有否犯错?本人没有和胡枢机谈过刘嘉儿的事件,但本人多年在修院担任培育工作,也曾任慈幼会省会长,可以了解当时胡枢机是以什么标准处理了事件。

首先本人以为胡枢机劝刘嘉儿离弃神父职位,并不证明他确定刘嘉儿犯了“刑事性”的罪,他这样做也不可以说是作出了惩罚。

性骚扰儿童或青少年,就算不到“刑事性”的程度,也是极丑陋、可恶的罪行,如果犯事的是一位神父,当然更加严重。可是对这罪行的“刑事性”,教会和当时的社会都没有如今日一样重视。试想香港政府也只在98年才发出“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事实上,推动本港社会关注性侵犯儿童的事上,身为天主教组织的香港明爱也曾作出相当的贡献。当时对这类罪行的刑事性不够敏感,并不表示教会置自己于法律之上,也不是因为教会把保护自己的声誉看作比保护青少年及儿童更重要。

教会处事的标准是伦理道德,这标准其实远超过刑事法例的要求,当有人告诉枢机刘嘉儿犯了事而刘嘉儿自己向枢机认错时,他究竟认了什么过错?我有理由以为,胡枢机并没有认为应该审查清楚那过错有否达到法律上刑事的程度。照今日的标准来看,这样做法不够专业,但以今日的尺度去批评过去未免有欠公道。

刘嘉儿可能向枢机承认他曾带青少年入他睡房(这已严重触犯神职生活的纪律)并曾对青少年“毛手毛脚”。胡枢机并不需要询问“是否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已经非常可能判断出事件的严重,所以派刘嘉儿去苦修院退省,并在考虑后劝他自愿退出神父团体;刘嘉儿也是在不太愿意的情况下接受了枢机的劝告,这不是“惩罚”,事前也没有“聆讯”(没有证人,没有辩护人),这里是神父向枢机诉心声后,枢机出了一个主意(局外人很难了解枢机以教区主教的身份和神父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比父子的关系更亲密)。我能肯定枢机的这个意见有两个理由,第一是怕刘嘉儿在这方面的软弱,使他在神父的职务上以后还会遇到诱惑,而枢机不愿再有青少年会受到损害。第二是怕神父的生活方式为刘嘉儿可能带来他不能承受的压力,而一个平常的婚姻生活或许为他更适合,所以趁他还年轻劝他自愿退出神职。胡枢机是遵循了教会在收录神职人员事上的一个传统大原则──“宁枉毋纵”,情愿牺牲一个可能会成功的志愿者,好过留住一个有理由怀疑他可能不胜任的人。故此胡枢机在处理刘事件上没有错误。

至于强制性报警的责任,一方面本港没有这个法例,另一方面因着上述枢机和神父的关系,很难想像枢机因为神父真诚的诉心而把他交到警方手中。希望教区将成立的小组能找到一个两全的方法:一方面保护教区主教和神父这特别的关系,另一方面避免给人印象教会置自己于法律之上。在没有强制性举报的法制下,保护儿童权益的专业人士也强调,一刀切采取必然举报,未必是最好的办法。事实上,在刘嘉儿事件里教会绝没有阻止“受害人”报警,而是警方没有即时受理,因而为两方都加上了额外的痛苦。警方终于也公开承认教区在最近的调查中没有任何不合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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