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国规定艺人代言广告必须真的使用过
【大纪元2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吴显申新加坡二十四日专电)演艺人员近年担任各种商业产品的代言人,赚取丰厚的广告演出费蔚然成风。不过新加坡政府提醒这些艺人,必须“真的”使用过他们所代言的产品,并且真的从中得到好处,才符合新加坡的相关法律,否则有可能触犯法律。
新加坡广告标准管理局在一个月前,修订了刊登广告的指导原则,更明确地规定:任何人如果想成为某一广告产品的代言人,他们必须“真的”使用过这个产品,并且从中“得到过好处”,“绝不能说说就算”。
在这个原则下,任何人在说明某些产品的好处时,都不能空口说白话,而且如果他们使用的不是真实姓名,也必须在广告上清楚列明。
新加坡广告标准管理局主席张汉坤指出,如果管理局接到民众对有关产品广告的投诉,将有权要求商家在一星期内拿出证据,证实广告代言人是“真的”使用过这项产品。
他警告说,如果商家触犯这项条例,将被禁止为有关产品继续打广告。通常广告标准管理局会要求商家修改或撤销有关的广告。
在早先,新加坡一家减肥中心刊登广告时,显示某一顾客使用减肥服务“之前”和“之后”的照片,结果受到公众质疑。由于商家无法找到广告中的减肥当事人,被当局下令撤销这项广告。
过去一年,星国广告标准局曾接获至少二百项针对不负责任的广告投诉,比前一年多出百分之十五,其中多数为美容行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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