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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國規定藝人代言廣告必須真的使用過

【大紀元2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顯申新加坡二十四日專電)演藝人員近年擔任各種商業產品的代言人,賺取豐厚的廣告演出費蔚然成風。不過新加坡政府提醒這些藝人,必須「真的」使用過他們所代言的產品,並且真的從中得到好處,才符合新加坡的相關法律,否則有可能觸犯法律。

新加坡廣告標準管理局在一個月前,修訂了刊登廣告的指導原則,更明確地規定:任何人如果想成為某一廣告產品的代言人,他們必須「真的」使用過這個產品,並且從中「得到過好處」,「絕不能說說就算」。

在這個原則下,任何人在說明某些產品的好處時,都不能空口說白話,而且如果他們使用的不是真實姓名,也必須在廣告上清楚列明。

新加坡廣告標準管理局主席張漢坤指出,如果管理局接到民眾對有關產品廣告的投訴,將有權要求商家在一星期內拿出證據,證實廣告代言人是「真的」使用過這項產品。

他警告說,如果商家觸犯這項條例,將被禁止為有關產品繼續打廣告。通常廣告標準管理局會要求商家修改或撤銷有關的廣告。

在早先,新加坡一家減肥中心刊登廣告時,顯示某一顧客使用減肥服務「之前」和「之後」的照片,結果受到公眾質疑。由於商家無法找到廣告中的減肥當事人,被當局下令撤銷這項廣告。

過去一年,星國廣告標準局曾接獲至少二百項針對不負責任的廣告投訴,比前一年多出百分之十五,其中多數為美容行業。(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