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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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8日讯】笔者记得在国内时有辆自行车,不少亲朋邻居不时都会来借去使用。亲戚朋友不借不好,故从来不会拒绝。当时最大的担心,是一旦车子撞坏,好不好意恩向借者索赔﹖当时绝对没有想到一旦出车祸,那借车者还可以把好心出借者告上一番,好意出借车子结果还招来麻烦。来美国之后,好在亲朋邻居借车使用的事几乎不存在。如果读者有朋友经常向你借车使用,在读了今天介绍的的案例后,大不必为难地对他说“我不想被你告了”而婉拒借车之求。
最近纽约州的最高上诉法庭一判例解释,车辆和交通法第388条(Vehicle and Traffic Law)可以允许一个车主告另外几个同时与他一起拥有该车的车主(Co ─ owners)。案情很简单,原告玛丽恩.海生(Marianne Hassan)受雇于海得公司(Hendel Products),海得公司因工作需要向玛丽恩提供一辆租车行出租的车辆,玛丽恩同时使用该车作公私使用。原告玛丽恩在车辆出车祸前使用该车快要两年了。
在1997年5月25日,玛的先生驾驶该车而玛本人是乘客。不幸的是那天玛的先生驾车时与一辆卡车相撞,玛的先生当场死亡,而玛本人也严重受伤。海德公司和出租车行都不争辩玛的先生也有他们许可驾驶该车。玛的律师就告了很多人,其中包括海德公司和出租行。告海德公司和出租车行是根据车辆和交通法的第388条,玛的律师称,玛当时出车时是乘客,而海德公司和出租车行是车主。海德公司和出租车行的律师动议要求法庭撤案,因为玛本人使用该车已有二年故也是车主之一,不得向其他车主求偿。下面的庭审法官也同意该说法,中级上诉法庭虽然意见分歧,但还是认为玛已经是一个人完全独用了该车(Exclusive Possession )两年,应该是法定车主(a statutory owner),故她不可依车辆和交通法第388条起诉其他车主(Co ─ Owners) 。于是本案就上诉至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
纽约州的最高上诉法庭推翻了下面法庭的判决。州最高上诉法院写道﹕车辆和交通第388条规定﹕每位车主都要对因过失使用该车而造成人的死亡和受伤或财产受损而负责,不管该车是在做商用或其他用途,只要该车的使用者是得到车主的明确或暗示(Express Or Implied )的同意。而车辆和交通法第128条定义“车主”包括任何承租车子者,只要该承租人有完全独用(Exclusive Use)该车超过三十天时间即可。
车辆和交通法第388条就是要保证受伤者可向所有在经济上有责任的一方要求赔偿。就算假定原告是一位法定的车主(a Statutory Owner),本法庭裁决她不应该被排除在车辆和交通法第388条的可起诉其他车主者之外。第388条本身的语言并不限制原告须为不是车主。该法只是简单地说,每一个车主应该对经过允许使用该车者因过失使用该车而造成对人或财产之伤害负责任。本来的被告海德公司和出租行都不否认他们允许对原告造成伤害者使用他们的车辆,所以不管原告也是车主之一,只要他的先生也是得到海德公司和出租行的认可有权使用该车者,就足够使原告玛丽恩成为车辆和交通法第388条的保护者之一。州最高上诉法庭否定了被告海德公司和出租行要求撤案的动议。
好心的车主让别人使用车子,得到的回报是被告一番,故不要心软不好意思,在当今告来告去的社会,为明哲保身,该拒绝的就应该拒绝。
原案请查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法院判例Hassan v .Montuori,99 N.Y.2d 348(2/18/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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