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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狗咬死老妪 国赔2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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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台南县七股乡七十三岁老婆婆黄陈蕋,去年四月十一日在曾文溪高滩地惨遭大群野狗围咬致死,家属向七股乡公所提出共两百八十万元的国家赔偿,台南地方法院昨日审结,认定乡公所确有捕捉野狗不力的过失责任,判乡公所需理赔两百万元。

  据悉,这是近年来首见的野狗咬死人国赔案例,势必将对地方政府造成重大的影响。

  老婆婆的丈夫黄屏请求一百万元,三名子女分别请求六十万元的国赔;台南地院法官苏正贤同意部分请求,判七股乡公所依序需理赔黄屏八十万元,三名子女各四十万元,共两百万元;赔额逾七成。

  家属向法院控诉,住在七股乡的死者外出到田里割草,途经七股乡王府东侧一百多公尺的溪埔地时,遭七、八只以上的野狗群攻击、围咬,造成死者身上多处撕裂伤、失血过多死亡。

  家属表示,在这次事件之前,七股乡十份村的曾文溪河川高滩地,就有农夫遭野狗攻击;而紧邻七股乡的安南区,前年十月也有一名女童被野狗咬成重伤。

  家属认为,乡公所应很清楚曾文溪高滩地的野狗众多,却未速作适当处理,显有怠忽职守,造成老婆婆死亡结果,乡公所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份村长黄严国证称,当地野狗伤人事件层出不穷,野狗数量可能逼近百只;故家属认为,乡公所未对此状况积极采取因应措施,难辞其咎。

  法官苏正贤审理认定,老婆婆既因七股乡公所所属公务员过失怠于执行捕捉野狗的职务,致遭野狗攻击身亡,则她的死亡与乡公所公务员过失怠于捕捉野狗职务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因而,家属对七股乡公所提出的国家赔偿要求,部分是于法有据。

〔记者陈逸民╱南县报导〕狗咬死人的案例不只一起,去年二月,苗栗一位老妇在外散步,不幸惨遭邻居两头獒犬咬伤致死;饲主虽以一百五十万元达成民事和解,但仍被检察官依过失致死罪嫌起诉。

〔记者杨雅民╱台北报导〕农委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表示,估计国内流浪犬不超过五十万只。防检局指出,每年依法施以安乐死的野狗约六万至七万只,八十八年至今,安乐死的流浪犬数量达廿万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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