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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伪造货币 两妇人一审判刑四年十月

【大纪元10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24日电)妇人黄秀华与隋桂俐于民国91年7月间,透过管道向不详人士购买伪造新台币及信用卡并使用,台北地方法院最近判处两人有期徒刑4年10月与4年6月,本案仍可上诉。

黄秀华与隋桂俐两人透过管道以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代价,向不详人士购买伪造千元钞券三十张及一张伪造信用卡,同日持其中五张伪造钞券与信用卡在台北市木栅动物园购物中心消费并盗刷信用卡购物,消费及盗刷得逞金额共五千零三元。

全案经台北地院审理后,依犯罪情状与犯后态度,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4年10月及4年6月。

黄秀华与隋桂俐两人犯罪得利虽仅五千零三元,但因行使伪造新台币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人行使伪造新台币均判有期徒刑四年;行使伪造信用卡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后项规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远低于行使伪造货币罪。

法界人士指出,新台币、美金是各国流通货币,损害的是国家法益,为维护货币的正确性及地位,伪造或行使流通货币各国都以重罪论处,就算不小心收到伪钞但未报警处理放任流通,依法仍可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下罚金,民众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