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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已领退休金差额年资者不得再领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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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十一日电)考试院会通过修正“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第三条,明定非依规定所定退休、抚恤及资遣法令规定的基数内涵核给退休金、抚恤金及资遣给与的年资,及因机关改制已领取退休金差额的年资,都不得核给补偿金。

新修正办法明定公教人员补偿金的发给年资,依新退抚制度实施前的任职年资,以新退抚制度实施前原规定标准计算退休金、抚恤金及资遣给与者为限。

考试院秘书长吴英璋指出,现行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发给办法于民国八十四年订定,当时因政府未依法订定发给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数额,为合理补偿早期退休公教人员而订定办法。由于办法自实施以来未曾修正,补偿金发给对象相关规定,有多处未尽周延。

他表示,公教人员新的退抚制度实施以后,亡故的公教人员在新制施行前后年资均依新制基数内涵,即本俸加一倍的标准核给抚恤金,依法基数内涵并未包括“其他现金给与”,因此,依补偿金发给的意旨,不得再核给补偿金。

他举例说,非依新的退抚制度实施前的公务人员退休法或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等订定的基数内涵核给退休金的年资,及已领取退休金差额的年资等,不得再核给补偿金。

吴英璋说,过去铨叙部虽函释补充规定,并经司法院大法官第五二六号解释在案,仍不免产生争讼案件。另公教人员相互转任时,核给补偿金的年资应以何日为限,也有争议,因此一并检讨,报考试院通过修正后,将会衔行政院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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