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武汉一厂长王春贞状告法院枉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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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讯】《行政诉讼状》

申诉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自强化工厂法定代表王春贞厂长﹐无业﹐残疾市民﹐住址﹕汉阳区自力新村44号1楼1号﹐邮编﹕430052﹔电话﹕027—84516086﹑13986278699。
申诉委托代理人﹕陈寿田﹐汉阳区自强化工厂总工程师﹐电话﹕010—81430634﹔13161612144。

被申诉人(被告人1)﹕武汉市区政府﹐地址﹕汉阳区阳新路1号﹔
被申诉人(被告人2)﹕武汉市城市规划国有资源管理局汉阳分局﹔地址﹕汉阳区翠微路25号。
被申诉人(被告人3)﹕张明宏﹐男﹐汉阳区江堤乡丰收村董家湾村民。

请示事项

一﹑请求最高法院主持正义依法判令撤销(1996)阳行终字第11号﹑(1996)武行终字第50号﹑(2001)鄂高法监二行字第4号和武汉市中级法院(2002)武行初字第36号和湖北高级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61号的判决。
二﹑请求最高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下令强制拆除被申诉人3的违法建筑。
三﹑请求最高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为申诉人钉桩放线﹐使工厂围墙能建成。
四﹑请求最高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申诉人损失费贰仟万元。
五﹑请求最高法院判令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陈永东身体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费贰佰万元。
六﹑请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为申诉人补办厂房建筑许可证。
七﹑请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为申诉人按原征地红线图办正式土地证。
八﹑请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陈永红﹑陈永文两家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各贰拾万元。
九﹑请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陈鸿翼身体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贰拾万元。
十﹑请求最高法院判令被申诉人1和被申诉人2赔偿李其规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贰仟元。
十一﹑请求最高法院判令三名被申诉人担付全部诉讼费和申诉人所有律师费﹑车旅费以及上访北京的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一切花费。

事实与理由

两案合并申诉的原因(1996)阳行初字第11号﹑(1996)阳行初字第11号﹑(1996)武行终字第50号﹑(2001鄂高法监二行字第4号与(2002)武行初字第36号﹑(2002)鄂行终字第61号实属同一案﹐重新起诉是因为﹕

一﹑原省市区法院的判决离开了诉讼内容﹕
二﹑不是认定事实不清﹐而是完全错误﹐完全黑白颠倒﹐不凭证据﹐纯属枉法判决﹔
三﹑审判程序违法﹐区法官节外生枝﹐被告本身承认原告有实际困难﹐虽不给补办建房手续﹐但承诺等自力小区建在再拆﹔
四﹑情况突变﹐区政府﹑区法官使案情进一步发展和恶化﹐加大原告的损失﹔
五﹑是主要被告汉阳区政府和第三人没有写进诉状。

现在只要推翻了(2002)鄂行终字第61号判决﹐就证明原来的判决全部统统判错完了﹐没有任何对的。现在我们只用三被告自己在一审向法院交的证据﹐就可以彻底证明所有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而是完全错误﹐完全违背事实﹐有意完全颠倒黑白﹐认定证据同样完全错误﹐完全有意歪曲证据﹐完全违背了证据的原意﹐完全违背了法律法规﹐自相矛盾﹐前言不符后语﹐程序违法﹐所进行的纯属枉法判决。

(2002)鄂行终字第61号第4页最下三行写“二审期间﹐本院对上诉人自强化工厂占地面积进行了现场实地测量﹐作出鄂高法鉴综(2003)15号司法鉴定﹐”为包庇黑恶势力﹐用心良苦﹐其本身离开了诉讼主体﹐目的是把水搅混﹐本身就不是进行司法鉴定﹐干的是违法犯罪的勾当﹐自强化工厂的围墙没建成﹐东边是菜地﹐界线还没定﹐哪是该厂的都无法知道﹐怎么来谈该厂占地面积﹐另外﹐诉状的请求事项中也没有这样的项目﹐诉讼请求中是判令折除张明宏侵占该厂土地的厨房和院子﹐要鉴定的是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侵占该厂土地﹐也就是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在不在该厂眚地红线图内﹐本案法官没经我厂同意﹐无权改变我厂的征地红线图。到底是在地面皮尺测量﹐看得到摸得着准确﹐还是离开地球﹐以卫星远离地面准确﹐我厂不去争议﹐不过武汉勘测设计研究院的人告诉我们﹐人在现场用皮尺测量比卫星测的准确。第5页﹐以三次“会议纪要”这三份证据﹐认定区政府履行了法定职责﹐这认定是完全错误的﹐完全违背了这三份证据的原意﹐区政府召开的这三次会议﹐没有要任何村民参加﹐也没有要张明宏参加﹐更谈虎色变不上有村民签字﹐要我厂和谁进行协商﹐我厂与谁达成了协议﹐所谓三次会议﹐我厂只参加了壹次﹐上面签的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坚决按图依法施工﹐对区政府要改变征地红线图﹐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抵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一旦征用﹐就应坚决执行。三份“纪要”都是先写的﹐不是“纪要”﹐充分证明了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反证明区政府违反法律﹐从幕后到幕前﹐继续破坏我们建厂﹐破坏我厂生产经营﹐这三份“纪要”﹐是区政府个别违法犯罪的铁证﹐是难得的好证据。被申诉人1﹑被申诉人2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诉人1﹑被申诉人2都说自己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法官认定他们履行了法定职责﹐拿不出任何证据。申诉人认为他们这种认定太可笑了﹐自83年申请征地到现在已经贰年了﹐厂还没办成﹐仅拿办完一切征地手续就已经拾三年了﹐还没完成钉桩放线﹐到今天连工厂围墙还不能建成﹐这种无能和失职的政府﹐要着有何用﹖邓小平同志说不管黑猫白猫捉住老鼠的才是好猫﹐这种不捉老鼠的猫有何用。邓小平同志还主发展是硬道理﹐阻碍生活经营﹐阻碍发展﹐真是害国又害民﹐是改革开放路上的绊脚石﹐怎么能带领群众奔小康﹐只能要群众吃糠﹐按古代﹐皇帝管理整个国家的所有事﹐地方官管理当地的所有事﹐按此推重﹐汉阳区政府就应管理好汉阳区的一切﹐不管是民事﹑还是建设﹐统统都应该管好﹐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如港商在汉口后湖乡征地搞开发﹐村民强占土地建猪屋﹑建厕所﹐当时身为副市长的黄关春﹐亲自带领公安和规划部门以及区政府到现场办公﹐黄市长没有说这是开发商与村民之间的纠纷而不管﹐而是彻底的即时解决问题﹐为什么汉阳区政府的领导就不能学黄市长的做法。同样是征地开发却这两种态度﹐到底是黄市长多管事﹐还是汉阳区政府失职。再往下看﹐湖北省高级法院﹐首先肯定了张明宏的现在的厨房和院子合法﹐下面叫上诉人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高法判决“合法”﹐区法院敢再进行否定吗﹖湖北省高级法院行政判决书把有理说成了“无理”﹐把合法变成了“违法”﹐同时把无理变成了“有理”﹐把违法变成了“合法”﹐原告的败诉等于趔的败诉﹐等于党立的法律的败诉﹐等于党在群众中声誉的败诉﹐这起案件影响极大﹐不仅在湖北省高级法院第1内参﹑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师生参加了旁听﹐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湖北青年报﹑新华社湖北内参﹑武汉晨报﹑中国法制报都进行了报导﹐十年建不成工厂围墙。2003年8月7日﹐武汉晨报再次进行现场采访和报道﹐《拆违通知书下了两年﹐违章建筑不倒》﹐而且文章上了网。张乡长叔叔张明宏83年没有厨房和院子﹐张明宏现在的厨房和院子是我厂征地后建的﹐董家湾的村民都有在背后议论﹐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为什么还不拆除﹐他们是屈服于压力﹐才违心为张明宏的所谓联名信签名做伪证﹐而不敢为我厂作证。汉阳区鹦鹉街和派出所以及自力居委会的人都去过现场﹐我们拿着征地红线图指着他们看了﹐心里都知道张明宏确实侵占了我厂土地。办案人睁着眼睛说瞎话﹐完全凭空捏造﹐趔何在﹐公平公正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区政府和本案法官为什么要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欺压残疾人。封建社会穷不与富斗﹐民不与官斗﹐民告官如同子杀父﹐是绝对不行的﹐解放了﹐我们党以法治国﹐民可以告官﹐而且为民制定了行政诉讼法﹐民怎么敢轻易告官呢﹖我们是被逼无法的情况下﹐96年第一次告官﹐遭打击报复﹐壹仟多万元财产被抢劫和破坏光……怎么又告官﹐目的是为了把利国利民综合“三废”的工厂办成。谁知办案人更黑良心﹐申诉人提出的所有诉讼请示铁证如山﹐事实清楚﹐合情合理合法﹐省市区法院理应依法完全支持﹐而法官为什么不忠于法律﹐为什么要保护黑恶势力﹐黑良心进行枉法判决﹐图的是什么﹐不查无法得知。

本案关键的问题是被申诉人张明宏厨房和院子。(2002)鄂终字第61号法官认定张明宏所建厨房和院子在申诉人取得土地证之前的依据何在﹐在本案三个被申诉人﹐没有向法院交给张明宏任何有关建厨房和院子的证据﹐一审判决书把三被告向法院交的所有证据都写上了﹐没有一份有关张明宏建厨房和院子的证明﹐这是无法否定的。张明宏向一审法院亲手交的83年12月19日自己填写的社员(居民)修建房屋申请审批表复印件1份﹐上面写的非常清楚﹐是楼房﹐建筑面积合计是壹佰肆拾平方米﹐上面没能填写厨房和院子﹐而张明宏建的三层楼房实际占地面积是9米乘12米﹐建筑面积只按两层计算9米࡯12米࡯2﹐这就违法了其实这栋楼是8年没住人的空楼﹐(2002)鄂行终字第61号法官要他们搬回的﹐张明宏违反土地管理法﹐在另一处建的一栋房屋则又空着无人住。另外张明宏还向法院亲自交了一份汉阳区江堤乡政府2002年4月1日写的证明﹐和申报表一样﹐证明张明宏83年12月19日批准建的只是楼房﹐建筑面积合计壹佰肆拾平方米﹐没有证明张明宏什么时候被批准建厨房和院子﹐这些证据充份证明到2002年乡政府为张明宏向法院出具的证明一致﹐再看被告1﹑被告2在一审向法院交的证据﹐92年元月25日自强化工厂红线定位图和92年7月24日征地红线图。定位图上标明张明宏紧贴楼后只有一间很狭小的厨房﹐当时长2米﹐宽1﹒5米﹐占地面积三平方米﹐是(88年区政府认为私人办厂是资本主义复避﹐与中央和市里的批示对着干﹐(请看当时中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武汉市规划土地局的批示)﹐而区政府下令乡政府和村委会带领200多农民拆毁申诉人院子和三个刚建成还没试炉的废活性炭再生炉﹐89年4月张明宏乘火打劫﹐在我厂南面正门的出口旁边建了很狭小的厨房﹐)但没有任何院子。再看92年7月24日的征地红线图﹐张明宏的厨房扩大了点﹐并加了一个很小的三角形小院子﹐(这个小院子是92年5月才建的﹐但还没有侵占我厂土地﹐虽然违法﹐但与我厂无关)﹐问题是我厂办完一切征地手续之后﹐征地实红线图和我厂土地证上的图都标明﹐我厂从西边马路由西向东南有壹扇拾肆米的工厂围墙﹐紧贴张明宏楼北边山墙后面东北角经过﹐张明宏楼后东北角和我厂之间是一条路﹐没有院子﹐(请看被申诉人2交的证据一自强化工厂征地红线图为证)。张明宏一方面煽动村民阻挠和破坏钉桩放线﹐一方面霸占我厂土地﹐拆毁我原厂房﹐封堵我厂门窗﹐把我厂旧厂房的一间屋包进了他的院子里﹐扩建现在的厨房和院子﹐请看被张明宏拆毁的厂房屋顶和封堵我厂门窗的照片﹐再请看95年8月27日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现场勘测﹐绘的武汉自强化工厂董家湾地形图﹐秘密图纸编号4309﹐勘测甲级编号1701106﹐图上标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一目了然﹐上面清楚地看到张明宏现在的厨房和院子是扩建的﹐不仅霸占了我厂土地﹐封堵了我旧厂房的门窗﹐而且把我厂的一问厂房紧紧的包进了他的院子﹐张明宏的院子北边霸占了我厂土地8米宽﹐南边厨房霸占我厂土地2.9米宽﹐东边霸占我厂土地13米长﹐形成了一个梯形﹐谁能否定我厂红线定位图﹐张明宏当时楼房后面没有院子﹐谁能否定我厂征地红线图﹐张明宏楼房后面只有一个三角形小院子﹐楼房的东北角与我旧厂房之间是一条路﹐紧靠张明宏楼房的东北角是我厂围墙用地﹐我厂有一扇十四米长的围墙从张明宏楼房东北角紧贴而过﹐谁能否定95年8月27曰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绘的武汉自强化工厂董家湾地形图﹐图上张明宏封堵了路﹐封堵了我旧厂房门窗﹐把我旧厂房包进了他的院子﹐使我厂紧贴张明宏楼房东北角拾肆米长的围墙无法按图施工。这还不说﹐在被申诉人1﹑被申诉人2的煽动和支持下﹐又折毁了原旧厂房的墙﹐并把我厂按征地红线图﹑按建设规划许可证﹑靠西边马路建的合法新围墙拆毁﹐并在我厂征地红线图内又占了宽0﹒6m长直3m﹐建成污水沟。按判决﹐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建在自强化工厂征地前﹐为什么汉阳区规划土地局执法科原郑斌科长在2001年1月2日的纪要中的第6条﹐要村委会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不成刘益德局长为什么要对张明宏下达拆违通知书﹐为什么武汉晨报记者在现场看到拆违通知下达两年﹐违法建筑不倒﹐相反拆毁了原告的合法厂房的墙和新建的合法围墙。照片已交法院﹐照片上还有张明宏母亲拆我厂围墙的镜头。武汉晨报的这篇报导交省法院了﹐我厂还有武汉晨报记者采访武汉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汉阳分局法规科朱科长的录音﹐有朱科长﹑记者加陈寿田等三人的谈话﹐是又一铁证﹐为什法官对有利于原告的所有证据视而不见﹐如同盲人。张明宏的厨房和院子是否侵占了我厂土地?其实不用量﹐一目了然和铁证如山﹐相用变戏法来保护黑恶势力占我厂土地﹐本案法官搞一份假鉴定﹐也无法否定我厂征地红线图和武汉自强化工厂董家湾地形图﹐以及郑科长写的会议纪要和刘益德局长签发的拆违通知书与武汉晨报记者2002年8月7日的报导。法官搞所谓司法鉴定﹐改我厂征地红线图企图毁我厂新建的所有合法围墙和厂房﹐其用心比毒蛇还毒。没经我厂同意的图纸是违法的﹐无效的和犯罪的行为。

在区政府的煽动下﹐拆除了我旧厂房的墙和我厂新建的合法围墙﹐并在他的厨房后又加建了一条60公分宽﹐13米长的流水沟﹐被申诉人1的所谓“协调”﹐就是煽阴风点鬼火﹐继续煽动村民拆我厂新建的合法围墙和破坏我厂继续按图施工。区政府从83年对我厂一直都进行阻挠和破坏﹐88年4月的所谓“拆违”事先没下达任何文件﹐也没吭一声﹐而是突然干的﹐拆的是我厂合法财产﹐使我厂损失达三佰万元之多。我厂在自立路南建34间两长达壹整条街门面时﹐不仅经汉阳区市政管理局同意﹐而且汉阳区规划土地局分管这段的工作人员吴农明﹐答应以后帮我们补办建房手续﹐后来因区规划国土分局不能给征的地钉桩放线﹐又不给自立路的门面补办建房手续﹐我厂将该局告上法院﹐被告在答辩状中承认我厂有实际困难﹐承诺等自力小区建成后再拆﹐但墨迹没干﹐一审还没完就进行所谓“拆违”﹐这不仅违反承诺﹐同时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已经拆了﹐但在二审的答辩状中还在说假话﹐还在承诺不拆﹐自相矛盾﹐但省市法院根本不听原告的﹐也不看被告的答辩状﹐只要是民告官﹐我就判你败诉。96年11月20日﹐汉阳区政府﹑区法院﹑区规划土地局发动16个单位﹐几位区长带领500多人20多台汽车﹐6台大自卸汽车﹐两台特大铲车﹐另加一台大囚车﹐违反法律程序﹐违返承诺﹐违反武汉市政府“拆违总指挥部”正副总指挥的批示﹐(赵市长是当时的拆违总指挥﹐批示是按董市长的意见办﹐殷副书记更明确就是帮助补办建房手续﹐已交省市区法院。)被告捏造的两点所谓“理由”不是事实﹐被告们对我厂进行野蛮的“拆违”﹐实属报复性大肆抢劫和破坏﹐照片已交省市区法院﹐所谓“拆违”给我家造成的财产损失用壹仟万元也买不回﹐从衣服鞋袜﹑古玩到现金﹐从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科研仪器﹑汽车配件到化工原料﹐全部被抢和被破坏光﹐不准我家里任何人进屋拿任何东西和钱﹐也不准拍照﹐并抢走照相机﹐使很多重要的镜头没照相机拍照﹐从早抢到晚才结束﹐残忍无人性﹐儿子逼疯﹐儿媳逼走﹐孙女三岁成孤儿﹐使我全家严冬没衣服穿和没棉被盖﹐只好到汉正街和街上找收破烂的买死人穿过的破旧衣服﹐无钱买好的﹐只好买伍角钱壹件或者拾元钱壹大编织袋﹐那些无人买的衣服以及死人盖过的三元钱壹床的棉被﹐过年没有米下锅﹐只好将唯一一条金项链拿到佳丽广场卖给街上收金银的人﹐买138元/g﹐只卖85元/g﹐才买回过年的米﹐直至现在﹐区政府还给我家和我厂没做一件好事。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定﹐土地一当征用﹐就应坚决执行﹐我厂自92年7月办完一切征地手续﹐到今天区政府还不是坚决执行﹐还在进行所谓“调解”﹐要申诉人改变征地范围﹐也就是改变征地红线图﹐重新再来办一次征地手续﹐岂有此理?本案法官认定这就是履行了法定职责。自力小区封堵我厂经营门面门窗的违法建筑要保﹐董家湾霸占我厂土地﹐封堵我厂房门窗﹐妨碍我厂建合法围墙施工的要保。我厂是83年改革开放初期全国第壹家私营工厂﹐也是全国首家征用土地的私人工厂﹐是中国第1家富起来的﹐而且是知识分子家庭第1个靠知识走正路富起来的﹐陈寿田是五十年代的大学生﹐在58年就发明了废活性炭再生﹐66年6月至12月在汉口古田陈家墩襄河化工厂管技术﹐搞的是“三废”综合利用﹐将武药的废氢溴酸制溴素﹐用废硫酸和废氨水生产硫酸铵﹑利用染料厂废水生产大苏打……利用武药和有机的废活性炭进行再生﹐用来脱色大苏打。83年我们申请征地﹐当时全国的废活性炭没有人要﹐要是当时汉阳区政府支持我厂﹐仅废活性炭再生这一项﹐我们就可以办成三个武钢大的规模﹐资产将是几佰亿元﹐经济效益会是整个武钢总公司的柒倍﹐还可为武汉解决陆拾万人的就业﹐这又有何不好﹐“三废”综合利用前途无限﹐让我厂办成﹐将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生产成工业的原料﹐农业的肥料﹐动物的饲料﹐人的补品﹑药品和调味品﹐我厂将“三废”完全统统转化成财富﹐没有工业垃圾外倒﹐没有工业废水外排﹐是一个吃鱼不吐刺的工厂﹐为社会消除污染(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而不产生第二次污染﹐这有何不好?区政府破坏了2拾2年的生产经营﹐给我厂造成的损失是几佰亿还是几千亿元无法算清﹐总的说是惊人的天文数。我厂属高科技工程﹑环保工程﹑生物化学工程﹑支农工程和照顾社会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工程﹐使经济得到发展﹐利国利民又有何不好。湖北省高级法院本案法院歪曲事实﹐本来是张明宏破坏钉桩放线﹐不准我厂建围墙的矛盾﹐偷天换日﹐在判决书上写成因修建“厂房”﹐就按本案法官的﹐即使是“建厂房”发生矛盾﹐区政府就没有法定职责吗?就可以让坏人嚣张和永远破坏下去吗﹖我厂要求赔偿2仟万元﹐是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铁证如山﹐不依可找化工专家求证﹐可问武汉味精厂谢登华工程师和武汉有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去问﹐还可问讯3年会国生产中用活性炭的厂家﹐我厂没收集废活炭之前﹐他们是怎样处理废活性炭的。

61号判决书第5页写“……因上诉人自强化工厂不能提供已向被上诉人汉阳规划国土分局提出申请建厂房的证据﹐也不能提供申请办理建房手续的必备文件﹐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汉阳规划国土分局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纯属颠倒黑白﹐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交了武汉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我建厂房的相关证据和设计图﹐我建厂房是武汉规划设计院进行设计﹐报市局规划处﹐经规划处派工程师到现场察看﹐汇报后﹐处长签字批准﹐报局总工﹐最后经局长例会后﹐缪局长签字同意﹐由市局直接转分局办理﹐而汉阳分局不给办﹐相反将档案丢失﹐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被上诉人2提到的消防部门方面的批示﹐当时是96年消防法还没有公布﹐更谈不上实施﹐区市两级环保局不仅参加了联合察看现场﹐而且已出据了证明﹐他们的证明是不过期的﹐2001年我们改建厂房一事﹐又经市局规划处派工程师到现场察看……又经局长例会批准发文转分局办。证据已交…审法院﹐厂房建设当时不是向分局申请﹐而是向市局规划处申请﹐最后经市局长例会批准﹐主管局长签字﹐再由市局直接转分局办理。至于我厂向分局写的申请书不少于一佰份﹐往分局跑路不少如一万次﹐我厂为了要市局帮忙催分局﹐往市局跑的次数也不少如壹仟次﹐问题是分局从没给我厂写过收条﹐但这不由我厂负责任﹐应该由汉阳分局负责任﹐汉阳分局应举证为什么市局的批文每次没有收到﹐按行政诉讼法举证原则﹐应由被申诉人2举证﹐虽不是我厂举证﹐但我厂还是进行了举证﹐证据已足够了﹐86年我厂在江堤乡买房子办厂﹐与丰收村委会订好在买的房子里办厂的合同﹐环保局李工不仅去现场看了﹐而且在环保审批表上写的很清楚﹐是新建﹐项目是废活性炭再生﹐同意办理﹐并不是只为我厂出具领执照的证明﹐征地是区环保局带头出具证明﹐并参加了联合现场调查﹐现在区政府压力下﹐想否定也否定不了。我厂95年报建时没有要消防办手续的规定﹐98年才有消防法﹐就是现在也是先经规划国土部门批示后﹐再报消防部门。补办建房手续﹐消防部门从来没有补办过﹐。而是规定国土部门的事。

被申诉人2﹐千方百计为了不给申诉人按原征地红线图办正式土地使用证﹐总以围墙没建成为借口﹐申诉人总申请办正式土地使用证﹐写申请书足有壹佰多份﹐都没给办。在本案一审时﹐被申诉人2﹐还强调我厂围墙没建﹐不能办。现在湖北省高级法院本案法官出谋献策下﹐朱科长一反常态﹐为了毁证据﹐竟主动提出给申诉人办厂房建筑许可证和正式土地证﹐而且说环保局和消防都给我厂联系好了。我们去环保局和消防都问了﹐结论是要他们不给我厂补办建房手续。被申诉人2用给我厂补办建房手续﹐是要我厂先办正式土地证﹐地籍科则要我厂把所有征地的一切原件交给他们﹐把征地红线图进行改动﹐就可把我厂至于死地。这样厂房建筑许可证不但拿不到﹐说我厂房和已建的部分围墙都属违法建筑﹐再然后下令“拆违”﹐办正式土地证无需要交任何原件﹐因原征地红线图﹐不仅发给了我们﹐同时发给了被申诉2﹐档案里都有﹐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时﹐被申诉人2把他们手中的我厂红线定位图和我厂征地红线图进行复印交给了法院﹐这些原件是我们征地的凭证﹐怎么能交呢?不合逻辑﹐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办完了正式土地使用权后﹐临时土地使用证自然作废了﹐要也无用。现在不仅市局同意给我厂办建房手续﹐连分局文局长也有此意﹐问题是被申诉人2的朱科长别有用心﹐企图把原征地红线图从西往东变动﹐保护张明宏的违法厨房和院子﹐拆毁我厂合法新建的围墙和厂房﹐并把没给我厂钉桩放线变成“已经”钉桩放线﹐最后达到收回土地使用权﹐请求最高法院法官主持正义﹐判令被申诉人2按申诉人征地红线图和临时土地证的图办理正式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证是汉阳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一项日常工作和法定职责﹐在一审中我厂因被告2不履行法定职责﹐才再成被告﹐开始我厂没有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为原告办理正式土地证单独列成一项﹐但诉状中有要求判令被告1﹑被告2履行法定职责﹐当然也包括为原告办正式土地使用证﹐何况在开庭之前又特别进行提出来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武汉中级法院本案法官为了包庇被告2不履行办土地证的法定职责﹐对本条规定进行歪曲﹐他们忘记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办正式土地使用证应由我厂提出申请﹐区规划土地局批准﹐由武汉勘测重新现场勘测测绘图﹐不要原件﹐被申诉人2朱科长口密腹箭﹐要真愿为我厂补办建房手续﹐那就先补办建房手续﹐让我厂吃下定心丸﹐或者把正式土地使用证办好一本换一本。现在我厂的希望就寄托在这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主持正义﹐来救我厂。用求真务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判决。

申诉人﹕武汉市汉阳区自强化工厂法定代表﹕无业残疾市民王春贞

二OO四年十月八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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