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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通过破产法修正草案 增设阿B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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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二十一日电)台湾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破产法修正草案,草案增订,当破产人的生活有奢侈、浪费等情事时,法院可依破产管理人的声请或依职权加以限制;为避免会计师查核或签证不实,草案也增订,法院得依据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声请或依职权,追究会计师对于破产人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草案增设破产费用征收及负担的相关规定,将声请和解或宣告破产以及声请承认外国法院许可和解或宣告破产应征收的声请费,一律订为新台币五千元。

另外,为防杜故意破产,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二年的诈欺行为都将列入追究范围,且刑度由五年以下加重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鼓励利用和解程序,草案将以往只限于债务人才能声请和解程序的规定,修正为债权人也得声请。同时,为促使债务人在事业经营濒于困境时,可以及早利用和解程序清理债务,增加重建机会,增订债务人因财务困难有停业之虞时,也可以声请和解。

草案增设类似香港艺人“阿B条款”,也就是说,当破产人的生活有奢侈、浪费等情事时,法院可以依破产管理人的声请或是依职权来加以限制;破产人如果无正当理由违背法院所赋予的限制时,法院可以对破产人进行管收。

此外,为避免会计师执行职务,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财务报告的查核或签证有不实情事,影响公司股东及社会投资大众权益,草案增订,法院得依据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的声请或依职权,以裁定确定会计师的赔偿数额,以迅速追究会计师对于破产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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