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文学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十五)

第二册-公民权利的内容

【大纪元9月29日讯】四、人身权利

53.私生活、私人领域、家庭、住所、通讯自由

在美国上邮局寄包裹,你会发现邮局寄包裹是不检查的。所以美国发生过一起著名的校园炸弹手给无辜的大学教授们寄炸弹,干了十八年。警察就是抓他不住,弄得人心惶惶。要是邮局对托寄的包裹一律来个开包检查,不就没事了吗?美国人居然就是没想到这一招。他们说,不行的,邮局没有法定权力无缘无故地开包检查。

在美国政府不能制定统一的身份证,人民不同意,属于个人的资讯不能让政府随便弄了去。美国人身上身份证是有的,那就是驾驶执照。按照法律,开车必须有驾照。驾照上有照片,买东西的时候如果用支票付款,售货员会要你的驾照看一下,在首都华盛顿,白宫、国会大厦、最高法院、五角大楼、联邦调查局,都有对外开放的地方,从来没有人要身份证看,也从来没有登记过。美国人很习惯,你说你是谁就是谁,你说你是什么人就是什么人。那么,万一是个坏人呢?美国人不这么想,大概他们觉得想了也没用,他们觉得,防止坏人是警察和联邦调查局的活计,他们犯不着操这个心。

“9.11”事件中的恐怖分子就是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大大方方地进行着他们惊天动地恐怖活动的各种准备工作的。美国人为自由付出了如此高昂的代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好使如此,美国人也没有打算放弃自由。类似恐怖袭击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美国人对政府的警惕却丝毫没有减弱,他们害怕政府权力甚过害怕恐怖分子。一个懂得珍惜自由的人,是懂得为自由付出代价的人。

“911”事件后,美国成了最不安全的地方。面对这样的恐怖威胁。布希总统在国情咨文中号召民众参加义务工作来共同打击恐怖分子,两天以后,亚里桑纳州一个叫爱德华•科恩的读者写信给纽约时报说,布希总统号召民众向有关部门报告“可疑活动”的说法,让他非常担心,因为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侵犯民众的个人权利。世界上很多专制政府曾经利用公民互相监视的做法来限制民众的权利,来反制民主。尽管政府需要采取步骤保卫国家,我们也要保证我们没有损害作为我们民主之基础的民权和自由。如果我们为此严重地改变了我们民主的本质,恐怖分子就赢了。”

(丁林:《脑子里多一根弦的美国人》)

五、财产权

54.财产权

当人们的劳动成果安全时,也就是当国家不通过税收、通货膨胀或没收来剥夺人民的劳动成果时,他们才有靠自己劳动成果生活的权利。这就是人权的内容之一。

55.宪法上的财产权

与民法上的财产权不同,宪法上的财产权主要是私人针对公共权力的侵害而享有的财产权利,其中当然包括排除公共权力对私人之间业已确立的特定财产秩序进行不当干预的权利。 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已经在一定意义和规模上存在了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规范,随着物权法规范的定立以及未来民法典的诞生,这种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规范体系将更趋完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分开宪法和民法上的财产权概念,就可能只满足于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冲淡乃至“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独立存在及其重大意义”,或者“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义单纯地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的一种确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继续滞留于宪法乃是一部‘纲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林来梵:《美国宪法中的财产保护》)

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56.工作权

工作权:人有工作的机会,以便使他能够靠自己劳动成果生活,养活子女和留给自己晚年,这些构成了人的尊严的内在因素。如果剥夺了人的工作和权利,也就等于剥夺了他的价格尊严的一部分。

工作权和财产权的保障要靠市场化的经济制度评估,不能由国家评估。国家权力的积累和膨胀,会导致国家官僚的权力难以控制,由他们决定工作机会、劳动报酬和生产发展,这些权利的保障会变得不可能。

从罗斯福时代开始,美国逐渐出台和完善了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体系,经济不景气时期的大量解雇,虽然会在社会上出现一些苦恼的现象,却不至于造成社会动荡。美国人相信,这样的自由雇佣和解雇制度,对保持企业活力和经济的健康是有益的,也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劳资之间的互动。

1965年,在历史性的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的基础上,美国通过了公平就业机会法案。根据这一法案,联邦政府成立了”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这是一个名义上在行政分支之下的独立联邦机构。几十年来,这个机构的职责就是保障民权法的下述内容得到执行:根据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生地的歧视;根据1967年反年龄歧视就业法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歧视年龄高于四十岁的就业者;根据1963年平等薪金法规定,男女必须同工同酬;根据1973年康复法和1990年残疾美国人法规定,在就业问题上,禁止基于能力差异的歧视 ;根据1991年民权法,可以对故意的歧视寻求惩罚性赔偿。

“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的任务,首先是教育和培训公司的管理层,同时向工人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工人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自己起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走访公司企业,发放有关法律的招贴广告,上面介绍了工人们在权益受到伤害时候可以采取的步骤,包括接受投诉电话,要求公司必须保持在工作场所张贴这些知识,并且实施突击检查,违者予以罚款。在接受投诉以后,根据具体案情安排劳资调解,或者协助工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资争议。

57.社会福利、劳动保护、组织参加工会权、休息权、

国会在1936年通过了国家劳动关系法,即瓦格纳法。这是美国劳资关系史上第一个重要的立法。为工会的存在奠定了牢靠的合法性基础,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工人和雇主展开集体谈判。从此,这样的集体谈判是法律所要求的一项国家政策,雇主拒绝谈判就是非法的。这项法案还提供保证,让工人无记名投票选举工会领袖,保护工会成员不受雇主的威胁利诱。

至今,这些法案仍旧制约和协调着美国工人运动和劳资关系。从此以后,罢工不再是美国工人和企业主对话的唯一手段,甚至不再是主要的手段。劳资对话开始从罢工示威现场转向谈判桌,而政府,特别是联邦劳动部,有时候甚至是总统,成为劳资谈判桌上的对话媒介和协调人。

58.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公民民意的一种表达方式――用脚投票。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1958年颁布的《户口管理条例》取消了这项权利,社会保障只对市民享有。

59.社会生活中的人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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