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程教材 大纲草案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十三)

第二册-公民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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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6日讯】50.思想自由、表达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表达自由居于人权的头等位置,在民主国家里,表达自由受到保护地位是优先的。去规定哪些意见是允许的,这不应该是政府的任务。政府必须为不能为公民作出决定而承担公民滥用新闻自由的风险。

1983年,黎巴嫩战争期间,以色列举行了一场巴基斯坦人抗议以色列的“现在和平”的游行示威,一个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正是这个国家,他们允许那些否认以色列在阿拉伯领土存在的权利的巴基斯坦人表达他们的意见,尽管他们感觉到这会威胁到以色列的生存。这个国家拒绝使用警察来镇压这一反对政府的和平示威运动。

十多万公民能够通过和平示威来表达他们的愤怒,在这样形势紧张的时刻,战火随时可能升级,让这样明显对抗政府的示威得以举行,还有哪个国家能够做到?与干扰社会秩序的风险相权衡,表达自由这项人权更为重要。

表达自由居于人权的头等位置,在二战期间的英国,表达自由也从未受到限制。在民主国家里,表达自由受到保护地位是优先的。去规定哪些意见是允许的,这不应该是政府的任务。只有宪法和法院可以裁决言论自由和现实危险的界线。

新闻出版自由是民主的最有效工具,人们借助它来保持对政府监督,正因为如此,人权的旗帜才被举得如此之高,如此之久,然而,当局也会把新闻变成自己利益服务的工具。通过这种垄断,对人民的操纵可以达到这样的程度,他们准备赞同那个剥夺他们自由的人。希特勒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如果新闻出版只发表一种观点,而且这种观点本身还是“编造”出来的,那么新闻出版就失去了它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总是把新闻出版自由置于最优先的地位。仅仅为的是防止国家机关有能力规定什么观点提供给观众,我们为了省去辨别什么是正确观点的麻烦,而把权利交出去,那么时间老人正坐在不远的地方等待着向我们这些好逸恶劳者收取高额报酬,那就是我们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最高风险――专制和独裁。奥斯威辛集中营以一种极为残酷的方式记录了上帝选民所经历的无尽的痛苦。并使之昭然若揭。

世界上并不存在由行政命令指定的真理。真理只能通过自由的新闻竞争得到。读者必须自己判定哪一种观点更有说服力。真理不能由命令确认,而是通过自由的辩论逐渐得到承认 。政府也必须为不能为公民作出决定而承担公民滥用新闻自由的风险。

在一个民主社会,公民作为主权者,他必须对什么是正确的东西独立的亲自地作出判断。与那些因为新闻判断错误而误导决策者决策错误而造成的失误混乱相比,独裁者所带来的灾难要大得多。

正确的意见和观点,最终会得到确认。尽管看似无序,但是秩序还是占了上风。新闻自由保障了人们最终挑选了公认的深思熟虑的风险最低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街头,广场,政府建筑物的门口,这是美国司法史上已经确立了的“公共论坛”,是任何人,特别是异议人士发表言论的首选之地。法律没有给任何人以特权来规定,在这样的公共论坛上,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在这样的地方发表言论的活动,毫无疑义是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如果现在你到巴格达的街头,去宣扬美国打击恐怖活动的言论,那儿的警察可能会把你抓起来,送你进监狱。美国的伟大就在于,这个民主制度不会因为言论而把他关进监狱的。

自由的体制性作用:

在美国,自由作为一种国家体制在发挥作用,而美国社会又是最平等的社会。托克维尔认为,出版自由是自由中最基本的形式,也是美国人所理解的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结果。出版自由,主要是考虑它所抵制的弊端,而不是它所做的好事。深入研究言论自由的主要成果,便越深信它是现代世界里自由的主要成分,也可以说是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一个决心保卫自由的国家,理应不惜任何代价坚决维护这种自由。在那些对政治权力缺乏制衡机制的国家,言论自由就不仅是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保障之一,而且是这方面的惟一保障。美国也有滥用出版自由的情形,但由于报刊众多,报刊的影响力也是分散的。美国政治学有一项原理,冲淡报刊影响的惟一办法,是增加报刊的样数”。分散权力是美国政治的秘诀。(李郁:《民主的前途》)

言论自由的内容中性原则:

从原则上来说,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内容中性”的。也就是说,言论自由和言论的内容无关,结社自由和结社的诉求无关,宗教自由和所崇拜的是哪路神无关。坚持宪法权利的”内容中性”原则。只应考察申诉者是否被侵犯了公民权,而不能去计较他们的观点是否为自己所接受,不应去追究他们是否被自己所认同。(丁林:《为你的敌人争取他应有的权利》

格列芬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一个黑人律师,当白人针对黑人的恐怖组织,臭名昭著的三K党被告上法庭时,甚至白人律师都没有人愿意为他们辩护。这时,作为一个黑人律师的格列芬站了出来,为三K党辩护。他说:“”KKK是说过很多邪恶、凶狠、丑恶的话。但是,KKK有说出这些话的权利。如果你问:他们有没有权利组织,集会,自由的言论?答案只能是,他们有这个权利。我们无法回避这一点。如果剥夺了他们的权利,也就是剥夺了我的权利。”

格列芬对所有发出疑问的人解释说,”这个案子和种族分歧没有关系。这个案子和我是不是喜欢三K党,或者三K党是不是喜欢我,也没有关系。这个案子涉及他是否有言论和结社自由的原则。”

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高层开会的时候,一个愤怒的同事说出了多数人的看法:“你不能同时代表全国有色人种进步协会和KKK。”格列芬回答他的朋友们说:这个问题是没有退让余地的。历史上我们靠言论自由原则获得了我们应该得到了宪法权利。而如今,我们因为不同意他们而损害言论自由。这样做是放弃了原则。格列芬说:“给那些我们所喜欢的组织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这是非常容易的,这使我们感觉良好。对那些令我们愤怒的人,那些我们恨不得令其闭嘴的人,实行同样的原则,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为了针对某些人,保护另一些人,而是为了针对政府,保护我们大家。如果你开始剥夺KKK的第一修正案权利,那么接下来吃苦头的就是我们黑人了。那些强迫他们沉默的法律就会把我们团团围住,强迫我们沉默。

赫尔姆斯大法官指出,法律不能惩罚倡导某一种观点的言论。他发挥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的标准,提出,法律只惩罚行动,不能惩罚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不管表达的是什么观点。

布兰克大法官指出,人们的个人信念是政府不可闯入的禁区。有关个人信念的证据材料是在法庭传票可以送达的范围之外的,是在调查的范围之外的。根据这个原则,他强烈地抨击了二战以后在杜鲁门总统任内开始的对政府雇员的“忠诚”听证,即当时要所有政府雇员,包括公立学校教师宣布自己忠实于美国政府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干涉了个人的思想、理念、信仰、观点,是粗暴地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公民就是这样做的,远远不只是为一个自己不喜欢、大多数人也不喜欢的人,争取到人人都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从此,杜绝以言论治罪、以思想治罪就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证。

现代社会日趋多元化,组织流派众多。任何政党都很难匀平差别而将他们都统一到一面大旗下。经常采取的灌输宣传,反而驱离于自由主流之外。

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信仰、思想和言论的自由在美国有特殊的地位。观念也许根本就没有什么明确的进步和落后之分。所有的观念,或许都有其价值,一旦要作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则有合适不合适的“度”的问题,都有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的冲突,而这必须通过民主制度的运作来达到平衡。

出版自由

如果说言论自由仅指我们可以在私下里和家人好友交换意见、甚至只是自言自语的话,那么这种“自由”我们早已有了,用不着如此郑重其事地写在宪法里。因此所谓的言论自由是指在公开场合发表意见的自由。而最重要和持久的场合当然是公开出版物。人们通过自由的舆论工具来表达意见、争取利益。在一个以“民主”命名的社会中禁绝或事实上禁绝出版自由是荒谬而有害的。

荒谬之处正在于许多人担心出版自由的理由。他们认为人民会分不清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持这种论点的先生们,你们把人民看成什么了?是智力不健全、始终需要别人在旁教这教那的白痴吗?如果你们竟然不相信人民知道什么是对自己最好的话,就干脆不要把权力恩赐给人民,等人民自己来拿好了。事实上,“每个人是自己利益最好的裁判者”。谁又愿由别人来决定自己的命运呢?不把事实和观点交给人们去判断,人们不可能学会判断,缺乏自由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政府也学不会明智地行动。

托克维尔曾分析过美国为什么实行完全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最后他指出,限制出版自由将不得不对限制层层加码,最后一定会导致暴君式的统治:“从极端的自主走到极端的屈从,在如此漫长的途中,连一个可供歇脚的地方都没有。”多元化的思潮可能带来混乱,却极少导致动乱。

美国的言论自由并没有如想象的那样带来不可收拾的混乱,相反,我们看到的是其他国家少有的强大和长治久安。

结社自由:

适用于出版自由的法则也同样适用于结社自由。

如果说出版自由是人民精神力量体现的话,那么结社自由就是人们可以用来保护自身权益的实实在在的物质力量。

联合起来,是普通民众获取力量最有效的方法。单独的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军队、警察、监狱、法庭)几乎注定是无能为力的。让他向那高高在上的国家“讨个说法”的代价过于巨大,根本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但一千个人、一万个人、一百万个人又怎么样?

民间的结社不但是一种外向的、进攻型的力量,还可以有效地防御政府对社会的侵凌和压迫。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结社是人民不得以而采用的自保手段。在一个公民社会中,结社自由造就公民与社会的维系稳定。

在世界上结社自由最多、甚至泛滥的国家里,美国人从小就习惯于参加和组织各种社团,处理各项社会事务。从自发组织工会到筹备节日庆典,从呼吁道德提升到处理公路故障,都可由社会自行解决,而拒绝政府插手。无形中既减少了社会对政府的依赖,也防止了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和压迫。在社团内部,遵守的是自己制定的规则,并接受它的处罚。在此情形下,公民品格得以塑造、社会自由得以保全。

此外,结社自由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防止对国家政权来说最大、最持久的危险——秘密结社。因为当人们争取自身利益的所有行为都可通过公开、合法手段进行时,就不必冒身家性命的危险去密谋。由于党派斗争的目标是试图参与或影响政府,而非阴谋反对政府,党派认同政治秩序的愿望是不容质疑的。所以在一个结社完全自由的国家中,不存在秘密结社的必要,亦不存在有组织地威胁或颠覆社会稳定的危险。党派斗争攻击(如台湾议会里的泼水节和大打出手),对一个曾经信仰暴力传统的国度里,就已是一种天大的进步了。

二战后在欧洲一些国家被法律禁止的纳粹活动,在美国却始终是合法的。历史上臭名昭著的KKK,主张以暴力夺取国家机器的各派思潮,主张暴力反抗的黑人组织黑豹党,主张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共产党,在美国都是合法的。这种宽松的制度空间让民众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反而使得激进派无论左右都难以崛起。

毋庸置疑,政治结社的自由,是所有政治权利中最后为人民所接受、为政府所支援的自由。但有趣的是,凡实行了政治结社无限自由的国家(如西方诸国),并没有天下大乱。反而是那些对结社自由拼命打压民间团体的国家,在社会内部隐藏着巨大的危险。但直到今天,我们还有些受过多年高等教育的先生们在谈到出版自由和结社自由时竟也疑虑重重,以为随之而来的是无政府主义的天下大乱。他们没有看到,世界上最多、最残酷的人间惨剧恰恰是发生在没有自由的国度,在这个时代,自由永远不会嫌太多。对一个民主的国家和一群像样的人民来说,结社自由和出版自由一样不可或缺。它们的意义同时也在于:“在浩繁而又复杂的人类行动准则中,极端自由有时反而能纠正自由的滥用,而极端的民主有时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险。”

结社的权利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结社自由使得美国人在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空间以后,又获得了令全世界羡慕的另一项资源:制度空间。民众在这样宽畅的制度空间里,可以实现很多不须占有和消耗其他社会资源的有益活动。一百多年前,法国人托克维尔访问美国的时候,就注意到美国人的结社活动特别发达。在别的地方要通过官场做的事情,在美国往往是老百姓自己结社做的。   

民众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也是如此。单个民众是很难来监督政府的,政府太庞大,力量太强,相比之下,单个个人简直渺小得不值一提。但是社会团体就不一样了。非党派、非赢利的民间社团,专门致力于对政府的监督。民众必须通过一定的结社,抱成团,才能够有力量制约政府权力。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公众终于可以看到,行政当局在制订政策的时候,到底是代表了公众的利益,还是代表了大企业的利益。这些组织将得到的一切资讯向公众开放。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是一个民间团体,它的成员都是义务为联盟工作,其中有很多出色的律师和大学教授、文化界人士,是一个左翼精英的群众组织。它的活动和诉求很单纯,就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特别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结社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无论在美国的什么地方,哪里有小民百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哪里就会出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帮你打官司,为你上诉到上一级法庭。越是非正统非主流的人和观点受到压制,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就越是挺身而出,力排众议,为他们寻求公平。不管你是什么人,不管你持什么观点,只要是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权利的案子,他们就站在政府或强势团体的对立面,为民仗义执言。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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