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課程教材 大綱草案

連載:公民課程教材-《公民常識》(十三)

第二冊-公民權利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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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6日訊】50.思想自由、表達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會、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表達自由居於人權的頭等位置,在民主國家裏,表達自由受到保護地位是優先的。去規定哪些意見是允許的,這不應該是政府的任務。政府必須為不能為公民作出決定而承擔公民濫用新聞自由的風險。

1983年,黎巴嫩戰爭期間,以色列舉行了一場巴基斯坦人抗議以色列的“現在和平”的遊行示威,一個處於戰爭狀態的國家,正是這個國家,他們允許那些否認以色列在阿拉伯領土存在的權利的巴基斯坦人表達他們的意見,儘管他們感覺到這會威脅到以色列的生存。這個國家拒絕使用警察來鎮壓這一反對政府的和平示威運動。

十多萬公民能夠通過和平示威來表達他們的憤怒,在這樣形勢緊張的時刻,戰火隨時可能升級,讓這樣明顯對抗政府的示威得以舉行,還有哪個國家能夠做到?與干擾社會秩序的風險相權衡,表達自由這項人權更為重要。

表達自由居於人權的頭等位置,在二戰期間的英國,表達自由也從未受到限制。在民主國家裏,表達自由受到保護地位是優先的。去規定哪些意見是允許的,這不應該是政府的任務。只有憲法和法院可以裁決言論自由和現實危險的界線。

新聞出版自由是民主的最有效工具,人們借助它來保持對政府監督,正因為如此,人權的旗幟才被舉得如此之高,如此之久,然而,當局也會把新聞變成自己利益服務的工具。通過這種壟斷,對人民的操縱可以達到這樣的程度,他們準備贊同那個剝奪他們自由的人。希特勒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如果新聞出版只發表一種觀點,而且這種觀點本身還是“編造”出來的,那麼新聞出版就失去了它的價值。英美法系國家總是把新聞出版自由置於最優先的地位。僅僅為的是防止國家機關有能力規定什麼觀點提供給觀眾,我們為了省去辨別什麼是正確觀點的麻煩,而把權利交出去,那麼時間老人正坐在不遠的地方等待著向我們這些好逸惡勞者收取高額報酬,那就是我們必須承擔由此帶來的最高風險――專制和獨裁。奧斯威辛集中營以一種極為殘酷的方式記錄了上帝選民所經歷的無盡的痛苦。並使之昭然若揭。

世界上並不存在由行政命令指定的真理。真理只能通過自由的新聞競爭得到。讀者必須自己判定哪一種觀點更有說服力。真理不能由命令確認,而是通過自由的辯論逐漸得到承認 。政府也必須為不能為公民作出決定而承擔公民濫用新聞自由的風險。

在一個民主社會,公民作為主權者,他必須對什麼是正確的東西獨立的親自地作出判斷。與那些因為新聞判斷錯誤而誤導決策者決策錯誤而造成的失誤混亂相比,獨裁者所帶來的災難要大得多。

正確的意見和觀點,最終會得到確認。儘管看似無序,但是秩序還是占了上風。新聞自由保障了人們最終挑選了公認的深思熟慮的風險最低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街頭,廣場,政府建築物的門口,這是美國司法史上已經確立了的“公共論壇”,是任何人,特別是異議人士發表言論的首選之地。法律沒有給任何人以特權來規定,在這樣的公共論壇上,什麼可以說,什麼不可以說。在這樣的地方發表言論的活動,毫無疑義是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如果現在你到巴格達的街頭,去宣揚美國打擊恐怖活動的言論,那兒的警察可能會把你抓起來,送你進監獄。美國的偉大就在於,這個民主制度不會因為言論而把他關進監獄的。

自由的體制性作用:

在美國,自由作為一種國家體制在發揮作用,而美國社會又是最平等的社會。托克維爾認為,出版自由是自由中最基本的形式,也是美國人所理解的人民主權原則的必然結果。出版自由,主要是考慮它所抵制的弊端,而不是它所做的好事。深入研究言論自由的主要成果,便越深信它是現代世界裏自由的主要成份,也可以說是自由的基本組成部分。因此,一個決心保衛自由的國家,理應不惜任何代價堅決維護這種自由。在那些對政治權力缺乏制衡機制的國家,言論自由就不僅是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保障之一,而且是這方面的惟一保障。美國也有濫用出版自由的情形,但由於報刊眾多,報刊的影響力也是分散的。美國政治學有一項原理,沖淡報刊影響的惟一辦法,是增加報刊的樣數”。分散權力是美國政治的秘訣。(李鬱:《民主的前途》)

言論自由的內容中性原則:

從原則上來說,公民的憲法權利是”內容中性”的。也就是說,言論自由和言論的內容無關,結社自由和結社的訴求無關,宗教自由和所崇拜的是哪路神無關。堅持憲法權利的”內容中性”原則。只應考察申訴者是否被侵犯了公民權,而不能去計較他們的觀點是否為自己所接受,不應去追究他們是否被自己所認同。(丁林:《為你的敵人爭取他應有的權利》

格列芬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一個黑人律師,當白人針對黑人的恐怖組織,臭名昭著的三K黨被告上法庭時,甚至白人律師都沒有人願意為他們辯護。這時,作為一個黑人律師的格列芬站了出來,為三K黨辯護。他說:“”KKK是說過很多邪惡、兇狠、醜惡的話。但是,KKK有說出這些話的權利。如果你問:他們有沒有權利組織,集會,自由的言論?答案只能是,他們有這個權利。我們無法回避這一點。如果剝奪了他們的權利,也就是剝奪了我的權利。”

格列芬對所有發出疑問的人解釋說,”這個案子和種族分歧沒有關係。這個案子和我是不是喜歡三K黨,或者三K黨是不是喜歡我,也沒有關係。這個案子涉及他是否有言論和結社自由的原則。”

在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高層開會的時候,一個憤怒的同事說出了多數人的看法:“你不能同時代表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和KKK。”格列芬回答他的朋友們說:這個問題是沒有退讓餘地的。歷史上我們靠言論自由原則獲得了我們應該得到了憲法權利。而如今,我們因為不同意他們而損害言論自由。這樣做是放棄了原則。格列芬說:“給那些我們所喜歡的組織以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這是非常容易的,這使我們感覺良好。對那些令我們憤怒的人,那些我們恨不得令其閉嘴的人,實行同樣的原則,這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憲法第一修正案不是為了針對某些人,保護另一些人,而是為了針對政府,保護我們大家。如果你開始剝奪KKK的第一修正案權利,那麼接下來吃苦頭的就是我們黑人了。那些強迫他們沈默的法律就會把我們團團圍住,強迫我們沈默。

赫爾姆斯大法官指出,法律不能懲罰倡導某一種觀點的言論。他發揮了”清楚和現實的危險”的標準,提出,法律只懲罰行動,不能懲罰思想和思想的表達,不管表達的是什麼觀點。

布蘭克大法官指出,人們的個人信念是政府不可闖入的禁區。有關個人信念的證據材料是在法庭傳票可以送達的範圍之外的,是在調查的範圍之外的。根據這個原則,他強烈地抨擊了二戰以後在杜魯門總統任內開始的對政府雇員的“忠誠”聽證,即當時要所有政府雇員,包括公立學校教師宣佈自己忠實於美國政府的做法,因為這種做法干涉了個人的思想、理念、信仰、觀點,是粗暴地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

美國公民就是這樣做的,遠遠不只是為一個自己不喜歡、大多數人也不喜歡的人,爭取到人人都應該享有的自由和權利。從此,杜絕以言論治罪、以思想治罪就有了法律和制度的保證。

現代社會日趨多元化,組織流派眾多。任何政黨都很難勻平差別而將他們都統一到一面大旗下。經常採取的灌輸宣傳,反而驅離於自由主流之外。

基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則,信仰、思想和言論的自由在美國有特殊的地位。觀念也許根本就沒有什麼明確的進步和落後之分。所有的觀念,或許都有其價值,一旦要作為全社會的行為規範,則有合適不合適的“度”的問題,都有可能引起不同利益的衝突,而這必須通過民主制度的運作來達到平衡。

出版自由

如果說言論自由僅指我們可以在私下裏和家人好友交換意見、甚至只是自言自語的話,那麼這種“自由”我們早已有了,用不著如此鄭重其事地寫在憲法裏。因此所謂的言論自由是指在公開場合發表意見的自由。而最重要和持久的場合當然是公開出版物。人們通過自由的輿論工具來表達意見、爭取利益。在一個以“民主”命名的社會中禁絕或事實上禁絕出版自由是荒謬而有害的。

荒謬之處正在於許多人擔心出版自由的理由。他們認為人民會分不清什麼是對、什麼是錯。持這種論點的先生們,你們把人民看成什麼了?是智力不健全、始終需要別人在旁教這教那的白癡嗎?如果你們竟然不相信人民知道什麼是對自己最好的話,就乾脆不要把權力恩賜給人民,等人民自己來拿好了。事實上,“每個人是自己利益最好的裁判者”。誰又願由別人來決定自己的命運呢?不把事實和觀點交給人們去判斷,人們不可能學會判斷,缺乏自由新聞媒體和輿論監督的政府也學不會明智地行動。

托克維爾曾分析過美國為什麼實行完全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最後他指出,限制出版自由將不得不對限制層層加碼,最後一定會導致暴君式的統治:“從極端的自主走到極端的屈從,在如此漫長的途中,連一個可供歇腳的地方都沒有。”多元化的思潮可能帶來混亂,卻極少導致動亂。

美國的言論自由並沒有如想象的那樣帶來不可收拾的混亂,相反,我們看到的是其他國家少有的強大和長治久安。

結社自由:

適用於出版自由的法則也同樣適用於結社自由。

如果說出版自由是人民精神力量體現的話,那麼結社自由就是人們可以用來保護自身權益的實實在在的物質力量。

聯合起來,是普通民眾獲取力量最有效的方法。單獨的個人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軍隊、警察、監獄、法庭)幾乎注定是無能為力的。讓他向那高高在上的國家“討個說法”的代價過於巨大,根本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但一千個人、一萬個人、一百萬個人又怎麼樣?

民間的結社不但是一種外向的、進攻型的力量,還可以有效地防禦政府對社會的侵淩和壓迫。在一個法治不健全的社會中,結社是人民不得以而採用的自保手段。在一個公民社會中,結社自由造就公民與社會的維繫穩定。

在世界上結社自由最多、甚至泛濫的國家裏,美國人從小就習慣於參加和組織各種社團,處理各項社會事務。從自發組織工會到籌備節日慶典,從呼籲道德提升到處理公路故障,都可由社會自行解決,而拒絕政府插手。無形中既減少了社會對政府的依賴,也防止了政府對社會的干預和壓迫。在社團內部,遵守的是自己制定的規則,並接受它的處罰。在此情形下,公民品格得以塑造、社會自由得以保全。

此外,結社自由最大的好處是可以防止對國家政權來說最大、最持久的危險——秘密結社。因為當人們爭取自身利益的所有行為都可通過公開、合法手段進行時,就不必冒身家性命的危險去密謀。由於黨派鬥爭的目標是試圖參與或影響政府,而非陰謀反對政府,黨派認同政治秩序的願望是不容質疑的。所以在一個結社完全自由的國家中,不存在秘密結社的必要,亦不存在有組織地威脅或顛覆社會穩定的危險。黨派鬥爭攻擊(如臺灣議會裏的潑水節和大打出手),對一個曾經信仰暴力傳統的國度裏,就已是一種天大的進步了。

二戰後在歐洲一些國家被法律禁止的納粹活動,在美國卻始終是合法的。歷史上臭名昭著的KKK,主張以暴力奪取國家機器的各派思潮,主張暴力反抗的黑人組織黑豹黨,主張推翻資產階級統治的共產黨,在美國都是合法的。這種寬鬆的制度空間讓民眾有充分的選擇自由,反而使得激進派無論左右都難以崛起。

毋庸置疑,政治結社的自由,是所有政治權利中最後為人民所接受、為政府所支援的自由。但有趣的是,凡實行了政治結社無限自由的國家(如西方諸國),並沒有天下大亂。反而是那些對結社自由拼命打壓民間團體的國家,在社會內部隱藏著巨大的危險。但直到今天,我們還有些受過多年高等教育的先生們在談到出版自由和結社自由時竟也疑慮重重,以為隨之而來的是無政府主義的天下大亂。他們沒有看到,世界上最多、最殘酷的人間慘劇恰恰是發生在沒有自由的國度,在這個時代,自由永遠不會嫌太多。對一個民主的國家和一群像樣的人民來說,結社自由和出版自由一樣不可或缺。它們的意義同時也在於:“在浩繁而又複雜的人類行動準則中,極端自由有時反而能糾正自由的濫用,而極端的民主有時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險。”

結社的權利是美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結社自由使得美國人在擁有得天獨厚的自然空間以後,又獲得了令全世界羡慕的另一項資源:制度空間。民眾在這樣寬暢的制度空間裏,可以實現很多不須佔有和消耗其他社會資源的有益活動。一百多年前,法國人托克維爾訪問美國的時候,就注意到美國人的結社活動特別發達。在別的地方要通過官場做的事情,在美國往往是老百姓自己結社做的。   

民眾對政府的監督和制約也是如此。單個民眾是很難來監督政府的,政府太龐大,力量太強,相比之下,單個個人簡直渺小得不值一提。但是社會團體就不一樣了。非黨派、非贏利的民間社團,專門致力於對政府的監督。民眾必須通過一定的結社,抱成團,才能夠有力量制約政府權力。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公眾終於可以看到,行政當局在制訂政策的時候,到底是代表了公眾的利益,還是代表了大企業的利益。這些組織將得到的一切資訊向公眾開放。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是一個民間團體,它的成員都是義務為聯盟工作,其中有很多出色的律師和大學教授、文化界人士,是一個左翼精英的群眾組織。它的活動和訴求很單純,就是保護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特別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結社和宗教自由的權利。 無論在美國的什麼地方,哪里有小民百姓公民權利受到侵犯,哪里就會出現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律師,幫你打官司,為你上訴到上一級法庭。越是非正統非主流的人和觀點受到壓制,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就越是挺身而出,力排眾議,為他們尋求公平。不管你是什麼人,不管你持什麼觀點,只要是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尤其是言論自由權利的案子,他們就站在政府或強勢團體的對立面,為民仗義執言。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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